从2021年5月1日起,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屋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修订的《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施行,对申请人的准入条件修改为:“申请上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上海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此外,申请上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如果您是外省市户籍,满足以上条件,可以申请上海市筹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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