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确,从2020年2月起,对韩城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4月)。实施减征政策后,预计全市减轻企业负担约2000万元。
实施阶段性减征政策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照原基数和比例划拨,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不变。参保单位已按正常费率缴纳全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在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实行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可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主动足额补缴;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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