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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社保减免政策(2021年黑龙江企业减免社保吗)


解答:“大型企业”是由省人社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界定的。


解答: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黑龙江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4号)的规定,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缴费。


解答: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黑龙江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4号)规定,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部分缴费。


对于已缴的应减免社保费,不需要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将应退费款退回参保缴费单位的原缴纳账户中。


4.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的编外人员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能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吗?


解答: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规定,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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