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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旷工(山东省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岗位,劳动者不同意,故而未到岗,这是否属于旷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说明。


事件简介:


劳动者李某于2019年8月1日到青岛食品销售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为销售经理,月工资10000元。2019年11月1日,该公司以李某不胜任销售经理岗位为由将其调整到销售主管岗位,月工资调整至5000元。李某拒绝到销售主管岗位工作,2019年11月10日,青岛食品销售公司以李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连续旷工三日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对此不服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


但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双方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该销售公司未提交李某不胜任销售经理岗位的有效证据,亦未与李某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李某拒绝到新岗位工作,该公司据此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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