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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徽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现状,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1年11月4日-2021年12月4日


二、征集方式:


(三)电子信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194219073@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015





《六安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征收管理基本情况


我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范围,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由市住建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代为征收,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市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二、文件制定政策依据


起草本《通知》的政策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建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8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文件起草过程及过渡期征收管理工作


2008年,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建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对我省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进一步规范调整,同时要求各市应根据通知制定完善实施细则。为做好我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依据上述政策文件, 2013年8月1日,结合政务服务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原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拟草并出台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的意见》(六政办〔2013〕16号),对我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开展“一表制”工作,其中住宅收费标准为50元/㎡,非住宅收费标准为70元/㎡。


因机构改革,市数管局对原政务服务中心代市政府拟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21年1月26日,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六政秘〔2021〕23号)要求,《关于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的意见》(六政办〔2013〕16号)被废止。截止目前,我局在实际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事项时,有部分企业反映我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原执行文件已废止。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感觉到城区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不明确,严重影响了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府服务效率提升,亟待出台新的政策加以明确。


为完善和规范我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2021年7月市住建局起动了我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和制定工作,8月底,市住建局专题向市政府进行了汇报。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市住建局召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针对我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会商。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8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现状,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在新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仍继续参照原《关于在建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的意见》(六政办〔2013〕16号)收费标准予以征收。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相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市建成区(中心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三、建成区(中心城区)由市政府委托市住建局进行征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四、建成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


(二)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三)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5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7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五、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公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项目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填写《六安市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附件),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经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以及市财政局确认后,予以减免。符合其他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


七、市住建局每季度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中心城区)以外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由属地政府参照执行。


九、本通知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21年XX月XX日起执行。如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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