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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出租土地账务处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 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告诉我们:地租是由土地生产者创造的、由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劳动剩余。尽管马克思是以资本主义的农业为研究对象得出的科学地租理论,但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产生地租的条件,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地租。地租理论是土地有偿使用的理论依据。
  • 但改革开放后,国家先后通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即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改革)形成了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和租地经营者三权分置的局面,而国家取消了一切属于地租范畴的农业税、“三提五留”以及其他附加在农业生产上的费用。
  • 现实中,农民出租土地取得租金收入,而且部分城市周边地区的租金远远超过种地收入。客观地讲,这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不利于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不利于国家农产品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 从理论上讲,农户租地收入应在国家、集体和农户之间进行分配,但现实的情况是承包农户完全获得租地收入。国家应出台政策规范租地收入,既要调动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又要调动新型经营主体种粮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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