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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收入属于提供劳务吗(交通运输企业提供运输劳务是收入吗)

【案情概述】


李某以自有车辆为电梯配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送货,运费按月结算。某日,李某进入公司生产车间内,不慎跌入车间坑道导致受伤。李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将案由变更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明知并非车间内的工作人员仍进入生产车间内,面对陌生环境未保持小心和谨慎而跌落坑道导致受伤,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让不属于本公司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内而未加以制止,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李某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责任,酌定李某自负75%的责任,公司负25%的责任。


【本案要点】


1、李某与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就不能实现。本案公司所需求的是运送行为而并非劳务。其次,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而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本案双方按照送货路程长短结算费用,且结算费用也明确载明为运费。因此,双方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2、为何法院变更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为避免诉累,变更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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