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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3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一、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无论是转让车位的所有权还是永久使用权,均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拟将无产权的车位用于销售,赚取利润的,应按照建造开发产品处理,单独核算其成本,在对外销售时确认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销售成本。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销售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算不算有偿转让,该行为要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呢?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一)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


比如天津地税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车库(位)可参与整体清算:(一)转让使用权年限与所售商品房占地使用年限一致的;(二)转让永久使用权的;(三)随销售商品房附赠使用权的等。


比如浙江地税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不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


比如山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规定: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地下储藏间在一定期限内让渡使用权的,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其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


比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函[2012]92号规定: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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