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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以前营改增前利息文件(补记以前年度利息)


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事情发生在2016年末,某设备销售公司由于资金出现问题,从一家包装加工厂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整整一年,年息6%,该设备销售公司2017年底归还本息的时候依法取得了300万元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了16.98万元的增值税。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83.0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98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同时,由于两家公司借款时候,找了一家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支付担保公司手续费10.6万元,也取得了专票进行了抵扣。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6万元


贷:银行存款10.6万元


到底利息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案非常明确:


不得抵扣!


对于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6.98万元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98万元


利息为什么不得抵扣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企业间的贷款取得的利息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到底手续费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案非常明确:


这笔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手续费允许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四)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向担保公司非贷款方支付的担保手续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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