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新个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引入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概念,以183天为界定标准,是从中国特色到国际接轨的一大进步。
居民纳税人及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对比如下表:
很多人认为外籍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是一回事,其实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后,就成了居民个人,外籍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
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一)非民居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工资酬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非居民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居民个人相同。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以上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非居民个人适用所得税税率表(见下表)计算应纳税额。
三、案例分析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随着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变化,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也会发生变化。其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居民纳税人的综合所得,代扣代缴该如何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又该如何纳税呢?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案例一:外籍个人John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1月1日到中国境内工作,在中国境内工作了12个月,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万元人民币,7月份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人民币。假定该外籍个人无其他收入,也无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所得。
2019年支付单位该如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个人全年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分析解答:
(1)外籍个人John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首次进入中国境内到未满183天的期间里,应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应按月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并代扣税款。
应纳税额=(30000-5000)*20%-1410=3590元
(2)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后,其纳税身份转变为居民个人,虽然告知了扣缴义务人,但其后续工资薪金所得仍需按照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30000-5000)*20%-1410=3590元
(3)纳税人7月份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人民币,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应纳税额=5000*(1-20%)*70%*3%=84元
(3)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按照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自行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0000*12 5000*(1-20%)*70%-60000]*25%-31920=43780元
全年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90*12 84=43164元
应补税额=43780-43164=616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等综合所得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该外籍个人全年需补税额616元,办理汇算清缴。
案例二:外籍个人John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1月1日到中国境内工作,在中国境内工作了12个月,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万元人民币,7月20日、12月20日还分别取得半年奖金5万元。假定该外籍个人无其他收入,也无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所得。
2019年支付单位该如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个人全年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分析解答:
(1)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首次进入中国境内到未满183天的期间里,应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应按月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并代扣税款。
应纳税额=(30000-5000)*20%-1410=3590元
(2)7月20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已满183天后,其纳税身份转变为居民个人,虽然告知了扣缴义务人身份发生转变,但其后续工资薪金所得仍需按照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月份应纳税额=(30000 50000-5000)*35%-7160=19090元
8-11月份每月应纳税额=(30000-5000)*20%-1410=3590元
12月份应纳税额=(30000 50000-5000)*35%-7160=19090元
(3)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按照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自行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0000*12 100000-60000)*25%-31920=68080元
全年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90*10 19090*2=74080元
应退税额=74080-68080=6000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退税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该外籍个人全年多预扣税额6000元,可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内,向代扣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案例三:外籍个人John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4月、9月在中国境内取得了两次劳务报酬所得,4月首次提供劳务服务在中国境内居住100天,9月提供第二次劳务服务在中国境内再次居住150天、假定两次劳务报酬所得分别为40000元、60000元。
2019年支付单位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人汇算清缴时应补退税款多少元?
分析解答:
(1)John4月份提供劳务服务,在中国境内居住100天,为非居民个人,其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32000*25%-2660=5340元
(2)John7月份提供劳务服务,在中国境内2019年再次居住150天,累计居住天数250天,超过183天,应为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但其在2019年内仍需按照非居民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48000*30%-4410=9990元
(3)2019年John为居民纳税人,其取得劳务报酬应在规定期间进行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40000 60000)*(1-20%)=80000元
应纳税额=(80000-60000)*3%=600元
全年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5340 9990=15330元
应退税额=15330-600=14730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退税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该外籍个人全年多缴税额14730元,因其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可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内或离境前,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附: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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