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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有村委会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适用范围)

#五亩地能申办家庭农场吗#


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有国营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农场的形式为生产队;市场经济条件下,国营农场被承包,农村集体组织经营的形式为农村承包经营户。2017年后,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增添了农村专业合作社,多数人称之为农场。集体合作经营是农场最主要的特征;土地流转举办“农场”仅是农庄,五亩地的家庭农庄也就是农村承包经营户。


家庭农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国家举办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宪法根据,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供销、信用合作社已改制为其他形式,已没有农民“合作”的特征;生产合作,是指从事各种农业生产的合作经济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生产队为典型的合作生产,其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指能为农村、农民服务的合作经济,如,教育、医疗等服务。


合作生产经营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资本主义初期的“乌托邦”便是现代的合作生产经营。“乌托邦”以“邦”成员共同劳动,资源共享的分配形式组织生产经营,人们称“乌托邦”为社会主义萌芽;“乌托邦”生产经营形式为“合作”,自由资本不能浸透,其结局必然被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扼杀”,人们又称“乌托邦”为幻想社会主义。这里的“幻想”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生产资料私有制,实现社会主义的经济条件为幻想;第二,自由资本主义,人类共同富裕为幻想。


热衷举办合作社的原因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是指农村、城镇集体合作经济;国家帮助,主要是指财政补贴等,如,国家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耕地补贴,再如,早期的农村供销、信用合作社的主要经营资金为国家拨款等。2017年,《民法总则》规定了两个农村特别法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被村委会等组织淡化了其作用,国家补贴主要对象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集体合作经济与合伙、有限责任法人等企业不同,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设立,农民的原始股权相同;再如,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土地资源投资,社员,包括将来的社员投资额均等。集体合作经济成员除了劳动收入差距外,对资源性收益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如,生产队社员除了工分、出勤等在分配上有差别外,在口粮分配,宅基地取得等方面均等;合伙与有限责任法人等企业利润分配主要根据是投资额,如,大股东通常多分配利润等。


特别法人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区别在于:特别法人的利润分配的主要根据是成员身份;营利法人的利润分配主要依据为投资额;非营利法人的利润不得分配。我国民法理论长期回避对该问题的阐明,多数人认为民营教育、医疗机构可以设立为营利法人;多数人也认为城镇、农村的特别法人也可按资分配。在改制过程中,多数集体企业改为私有;多数农村专业合作社也是按资分配。社会资本通过土地流转举办各种专业合作社,一方面,通过投入分配利润;另一方面,将政府的各项补贴视为利润分配给举办人。


农村专业合作社为集体合作经济


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演化而来,名称产生了变化,其性质没有改变;《民法典》没有使用“合作经济”一词并不意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合作经济。《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经济法人的资格有多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等使用权投资,法人经营不善不至于“破产”;另一方面,法人为其成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社会其他阶层不应持有异议。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可以使农村集体资产增值保值。就近几十年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布情况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流失严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主要被社会资本控制和利用;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为合作经济,企业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村委会等组织岂能通过租赁方式让社会资本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建设用地,并登记为集体经济性建设用地,加以开发利用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参与市场竞争,如此等等。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使集体资产增值保值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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