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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务筹划(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后关于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问题比较热门,过渡办法也给比较刚性的增值税带来一点缓冲地带,不管是传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纳税人,是否能够从营改增改革中争取到红利,很大程度上考验企业的财税规划能力,终是否能够落地却不仅仅是财税问题。



下面看看几个案例


案例1


  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将自己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出租,租期为4年,每年年底收到租金为10万元,并向承租方开具普通发票。企业重新一次性购买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同型号设备。该企业出租旧设备每年的租金收入为97087.38元(100 000÷1.03),增值税为2 912.62元(100 000÷1.03×0.03)。购进新设备可取得145299.15元(1 000 000÷1.17×0.17)进项税额。据此在当年可以减少142386.53元的增值税。但后三年因无该新设备的抵扣,每年需交纳2912.62元的增值税。考虑到后三年的纳税,新设备总共也可抵扣133648.67元(145 299.15-2912.62×4)的增值税。


  企业购买新设备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租赁收入是分次计算销项税额,购进设备进项税额也是分期抵扣,正好同步进行。比如,企业购进新设备分4年付款,每年需交纳25万元,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36324.79元(250 000÷1.17×0.17),租金收入的销项税额为2 912.62元。每年仍可抵扣33 412.17元(36324.79-2 912.62)的增值税。购买设备的支出大于租出设备收入的部分,属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投入。


  “租旧”与“卖旧”相比,租出旧设备属于经营性有形动产租赁,虽然租金收入按3%的税率计税,比“卖旧”收入按2%的实际税率计税高出一个百分点,但从长期看,“租旧”收入会大于“卖旧”收入,并且设备的价值仍然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账面上;而同时购进新的设备,也会增加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扩大资产规模也有利于吸引投资者。


  案例2


  某“营改增”企业将一台五成新的设备租出,租期4年,每年租金15万元;另从租赁公司租入一台全新的更先进的设备,租期4年,每年租金25万元。出租旧设备每年需交纳增值税4368.93元(150 000÷1.03×0.03),租入新设备企业每年可以取得36 324.79元(250000÷1.17×0.17)的进项税额。其中的税差是31 955.86元。


  “租旧租新”的好处在于:租金收入的销项税额与租赁支出的进项税额同步抵扣,有利于稳定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其缺点是:租入的新设备不能计入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不能增加企业的资产规模。企业要以全盘考虑是否“租旧租新”,不能单纯为税而租,忽略了成本负担。


  案例3


  某建筑企业用一台五成新的设备从供应商那换取一台新设备。旧设备原值为1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作价50万元给供应商,补价50万元,并取得新的设备,供应商按售价10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旧设备视同销售需计算的销项税额=500000÷(1 3%)×2%=9 708.74(元);换取新设备可以取得进项税额=1 000 000÷(1 17%)×17%=145299.15(元)。这两个数相差135 590.41元,即是企业减轻的增值税税负,占50万元补价的27.12%(135590.41÷500 000),也即补价的一大半转化成了进项税额。


在企业实务中,“以旧换新”一般要根据换出设备的成新率来确定换入新设备的补价,设备较旧,补价就多,设备较新,补价就少。从企业长足发展来说,一些有形动产迟早要更新,所以,企业换入新设备承担的补价,可以看作是设备成本的时间价值带来的费用,但这笔费用可以获取较多的进项税额,来减轻企业“营改增”初期的高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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