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中
案由乍一听
以为案件事实清楚
其实不然
由于事故责任不像表面显现的那样
这就需要法官抽丝剥茧
理清各主体之间实际存在的责任
基本案情
小张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与天津某教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教育机构教师。
今年3月,该公司称小张因工作失职致使教学设备损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小张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双方因教学设备损坏发生纠纷,该公司遂将小张诉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公司VS小张
该教育机构表示
小张在职期间
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
擅自将用于上课的平板电脑带回家中
直至交还前
并未提出苹果平板电脑已损坏
离职后被告归还公司物品时
公司发现苹果平板电脑屏幕损坏
故该公司要求小张
赔偿平板电脑屏幕维修费用1999元
平板电脑折旧费用100元
共计2099元
小张则表示
疫情期间
公司提供线上授课
平板电脑则是公司提供的教学工具
最初拿到教具的时候,其屏幕已有裂缝;之后在上课期间,学员不小心摔过,更加剧了裂缝的情况。
公司提供的平板电脑发票日期为2018年,本人当时并未入职,且公司要求赔偿的费用为购买费,并非维修费。平板电脑作为教学工具,系正常磨损。
同时,小张表示
与公司行政部门
当面交接离职物品的时候
检查了物品
并未提出设备损坏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
该教育机构购买平板电脑供教师及学生作为教学用具使用,平板电脑平时存放于教室,由在该教室上课的教师进行保管,领取及交回均不需登记,对该类设备如何报修亦未进行规定。
2020年疫情期间,小张曾居家从事线上授课的工作,期间使用该公司平板电脑。该物品于2018年6月购买,价格为1978元。
2020年7月9日,小张在离职交接时将包括涉诉平板电脑在内的单位物品归还原告,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
红桥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教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及管理方
未对平板电脑的保管、使用、流转、维修
制定相应的制度
涉诉平板电脑在公司
作为教学用具交给小张之前
已投入教学使用
小张系为工作需要使用涉诉平板电脑
同时,小张在交还该平板电脑时
该公司并未对其所主张的该物品
具有的明显的表面瑕疵提出异议
后该物品亦由公司长期自行保存
故该教育公司主张
涉诉平板电脑的表面裂痕系由被告造成
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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