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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一般劳务报酬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

我单位为外贸公司,目前劳务费支出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烦请指点这样操作是否正确。
(1) 公司招聘的员工中,有两名工作素质不错的员工户籍在县城,因县城社保缴费比例较低,故在公司工作后不愿将社保关系转入公司,这种情况我们按劳务费形式为其发放工 资是否可行?公司为其代扣了个税。
(2) 公司异地聘用当地农民工为工厂订货跟单员, 因聘用人员不光为我公司服务,同时还兼职其他企业的跟单业务,因此聘用人员是否在当地缴纳了社保的信息不愿向公司透露,也不愿将社保关系转入我公司,我公司每月按劳务费支付其聘用费用,其个税由公司代扣,这种情况我们按劳务费形式直接计入费用是否可以?
我们目前的方法是:由公司缴纳社保的员工,工资发放入“应付工资及薪酬”,上述情况人员的费用走劳务费,这样的话,劳务费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吧?网上前段时间一直在披露 税局在查“工资按劳务费”发放问题,对这点我们很纠结,目前社保查的这么紧,这种方式 一直想征得您这样的专家认可。




回复:
亲爱的学员,职工工资与支付劳务报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税法上讲的 劳务报酬属于客户为你们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并纳入增值税计税范畴。既然不属于职工工资范围,也就不需要缴纳劳动保险,应按规定提供合法票据才能税前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28 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 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 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次纳税的(指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 300-500 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目前税务局对劳务费用代开发票一般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需要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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