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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取得甲方水电费发票分割单究竟能不能合理入账?


案例

A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工建设,约定水电费由施工企业承担,双方按月结算。由于临时水电立户都在房地产公司,水电费发票都是直接开具给A房地产公司,因此A公司出具了发票分割单给施工企业,请问有无问题?


一、关于发票分割单入账的相关所得税政策规定

依据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于这种情况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看起来,开发票和分摊两种处理方式所得税都是认可的,那么分割单这种处理模式没有问题了,事实真的如此吗?最大的问题在于,这个文件的前提是企业出租房产引发的水电费,而在案例中房企开给施工企业的分割单并没有以房屋租赁为大背景,因此不能适用于这个政策。

还有一点,这是一个所得税政策,其他税种尤其是增值税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二、房企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站在增值税的角度,A房地产公司视为转售,而不能视为代收代付,在增值税的2016年36号文中,对于代收代付的最重要判断标准就是看水电费发票究竟开给谁?如果直接开具给实际使用人——施工企业,那么就是代收代付,房地产公司直接在往来冲抵资金流即可。案例中很显然水电立户在房地产公司,只能开具发票给房地产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同施工企业之间的结算也只能视为转售行为,房地产公司应开具发票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凭借发票计入工程成本。

因此,水电费发票分割单尽管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可以作为合规凭证,但在增值税中依然会被认定为转售行为,作为A房地产企业而言,会面临补税风险,这一点是大家特别需要注意的。

但房地产公司转售水电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的销售税率是13%,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发票和开出的发票都是这个同意税率,平进平出的话,不会增加税负;但水的增值税有两种情况,如果是自产自来水可以享受3%简易计税,而房地产公司将水销售却只能按照转售缴纳9%增值税,中间出现了6%的增值税差额谁来承担?这给双方沟通带来了一定障碍。


三、有没有别的解决方案?

实务中可以寻求另一种解决方案,就是将水电甲供,房地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再总包合同中约定总价款不含水电,水电由甲方直接采购即可。这样房企取得水电发票直接计入成本,施工企业决算也自然将水电从工程价款中减除,按照减除后的差额开具建筑服务发票。这种模式避免了水电转售带来的增值税差额的成本增加,实务中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模式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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