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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坏账怎么处理)


从事应收财务工作的朋友们最近一段时间都在忙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事宜,就在昨天一位粉丝反馈了一个我们实操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收不回来的应收款项是否都能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下面我就他所应收款反馈的问题进行一次解析,相关数据已做简化修改。


②2017-2018年向南京飞来公司销售产品5653万元,由于部分产品质量争议,协商未果,除去争议产品货款之外,至2019年末仍有353万元一直未能收回,现该公司已经处于非正常户状态,无法联络;


③2019年向上海宇庆公司销售产品90万元,由于产品瑕疵最终约定给予八五折优惠,但由于发款项票已经开出并给与对方,将13.5万元优惠计入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


这三种情况,是在我们日常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类型,究竟能不能作为损失处理呢?我们分别来作出解答。


一、应收款项损失的性质判断

①自然人李军借款10万元确认无法收回,由于该借款性质属于非经营性债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46条规定,此借款性质引发的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怎么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坏账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第二种情况是经营中出现的应收账款,由于对方失联无法收回,可以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种情况显然在本质上并不是损失,而是折扣折让,应将其还原为销售折扣,并应收账款按照折扣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进行处理,冲减当期收入,而不是作为损失。



二、应收款项损失的证据提供是基础

损失的扣除是需要证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坏账除管理办法怎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由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收,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应收账款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三、应收款项损失的年限积累是门槛

既然是应收款项,通常越久越难以收回,所得税在这方面处理也有规定,通常三年是一个重要的门槛,超过三年的损失扣除是没有限制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处理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款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四、应收账款损失的审批有重大变化

根据2018年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企业向税务机应收款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这大大简化了企业损失申报程序,为企业享受合理合法的损失税前扣除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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