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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的井下工作津贴——聊聊原陶庄煤矿(三十六)

1960年将井上、下八级制(八级最高,一级最低)工资标准和十二级制工资标准,统一改为十级制(一级最高,十级最低)工资标准,并执行井下工作津贴。其具体规定是:1~3级工每月15.3元(日标准0.6元)、4~6级工每月12.75元(日标准0.5元)、7~10级工每月10.2元(日标准0.4元)。

1965年扩大了井下工作津贴的范围:直接指挥生产的基层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在井下劳动实习、下放干部、经常下井的科级以下(不包括科级)的一般干部(技术员、调度员、劳动定额员、验收记录员、安全监察员、井下保健员、计划员、设备管理员、煤质检查员、地质测量员、成本核算员)、下井跟班参加生产劳动的科级以下的一般干部,均执行井下工作津贴。津贴标准也由原来的等级制改为工种制。其标准是:采、掘工作面直接生产工人每天0.6元,辅助生产工人每天0.5元,机电运输和井下看守工以及各类干部均执行每天0.4元。

1979年,提高采、掘工人的井下工作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班0.6元提高到0.8元,执行范围也扩大到局、矿、井级干部及其他各类干部。

1985年11月,对井下工作津贴做了调整,采、掘工人调为1.6元,其他辅助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均调为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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