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其健个人所得税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后的长期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按规定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先行支付,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依法追偿。
全面落实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具体补助标准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免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规定执行,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完善见义勇为人员记功奖励和慰问补助制度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见义勇为人员记功奖励力度,继续做好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和家庭的春节慰问烈士工作。特别是对新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烈士义慰问勇为人员或免除其遗属,要给予即时一次性慰问补助,让他们及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全社会的关爱。相关费用可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鼓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
在行为发生地或评选推荐地落户
被县级以上政府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本人及其配浙江省偶、未成年子女可慰问凭奖浙江省励证书等材料在获得记遗属功奖励之日起3年内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评选推荐地公安机关申个人所得税报户口迁入登记,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建立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荣誉通报制度
对县级以上政府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以派员上门等方式向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村(居)委会通报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遗属荣誉及先进事迹,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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