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曹某自2007年起在欧必斯(上海)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欧必斯公司” 2020)处税率工作个人所得税,吗任销售补交市场总监。2016年7月12日,欧必斯公司以曹某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曹某的劳动合同。后欧必斯公司在内部审计过程中,认为2009年至2016年期间,曹某以差旅费等名义报销发票实际领取了佣金2,916,356.12元,该钱款应当作为曹某收入。故向税补交务机关补缴了曹某个人所得税1,126,781.60元。
欧必斯公司多次要求曹某归还上述钱款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曹某支付欧必斯公司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审理中,双方对是否有佣金的报酬方式存在争议,但欧必斯公司税率提供的2014上海年12个人所得税月24日曹某签名的申请中明确曹某向欧必斯公司申请了佣金,且欧必斯公司以报销差旅费形式支付。
二审法上海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欧必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
【案例评析】
本案中证据之一《员工手册》由欧必斯公司提供、曹某签字认可,第10.4条就员工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约定,“公司将在每次支付时,代为扣缴吗相应的个人所得说”。法官由此认为当事人曹某作为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其领取的款项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的约定缴纳了2020个人所得税,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曹某从承担20%的补缴税款变为无须承担补缴税款,可以说是出奇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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