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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负责人叫什么(有限合伙企业是法人还是负责人)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冠新材


股票代码:603681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吕新民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15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1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郭雪燕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永献(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1幢2层P区23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什么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1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连冠(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1幢2层P区250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法人角工业园区康工路1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永爱(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1幢2层P区236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15号


股份变动性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签署日期:2022年3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合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什么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负责人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有限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永企业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会存在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汇总不一致的情况,主要系小数点四舍五入导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吕新民


2、郭雪燕


3、永献(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连冠(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永爱(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献(上海)投资管理中法人心(有限合伙)、连冠(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责人永爱(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分别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刘茂根、吴在连、姜双双,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说明


吕新民、郭雪燕为夫妻关系。郭雪燕原为永企业献投资、连冠投资、永爱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吕新民、郭雪燕、永献投资、连冠投资、永爱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18年5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新民、郭雪燕、永献投资、连冠投资、永爱投资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各方在永冠股份的经营决策中的一致行动事宜。股权关系方框图如下所示:


截至目前,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履行《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间均完全遵守了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行为,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叫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是变动目的


2022年3月23日,信息披露义有限务人吕新民、郭雪燕、永献投资、连冠投资、永爱投资签署了《一致行动人解除协议》,永献投资、连冠投资及永爱投资与吕新民、郭雪燕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仅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间一致行动关系发生变化,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3日,公司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通知,各合伙人协商一致,永献投资、连冠投资及永爱投资于近期进行了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鉴于郭雪燕女士不再担任永献投资、连冠投资及永爱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各方于2022年3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解除协议》,永献投资、连冠投资及永爱投资与吕新民、郭雪燕不再构成一致行动还是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新民先生、郭雪燕女士与永献投资、连冠投资、永爱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4,934,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90%。本次权益变动后,吕新民先生与郭雪燕女士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2,997,4是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6%,永献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59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3%,连冠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344,00合伙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永爱投资持有公司股还是份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本次权益变动仅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间一致行动关系发生变化,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叫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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