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独资企业司变更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下面我们看看这6种情况由谁承担债务。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独资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可以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独资责任。
(1)公司的利变更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自然人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 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自然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债务的起诉流程
1、选择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如何专属管辖的规定”。
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2、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如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
这时,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3、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二是没有债据的,要让债务人出具表起诉明拖独资企业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4、申请破产还债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吗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起诉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吗以向人可以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因此,经常出现企业法人和债权人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开始后,往往就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办法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而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生活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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