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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增项的请示(公司营业执照增项申请)

云南省公安机关将于6月19日开始在全省推行113项“最多跑一次”事项,其中涉及出入境部门12项、交警部门27项、治安部门68项、禁毒部门2项、网安部门4项。


背景


“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云南公安机关紧紧围绕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安全、出入境管理服务等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关联的公安业务,创新思路方法,深入开展调研,借鉴先进经验,努力拓展为民服务领域,务求在简化环节、优化流程、转变作风、提高效能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接下来向大家详细介绍让群众 “最多跑1次”的 68项治安部门 事项清单办事指南。



治安部门事项清单办事指南(40-107)


事项名称40.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含背景审查)


办理材料(一)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二)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公民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有无犯罪记录需求的,由单位提供:1.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条款;2.行政介绍信或公函(需包含被查询人基本信息);3.委托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办理地点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41.出生登记


办理材料(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出生医学证明》。无结婚证,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无结婚证,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3周岁以下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3周岁以上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办理地点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42.收养落户


办理材料(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办理地点收养人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43.购房落户


办理材料(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二)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档案摘抄表、或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县(市、区)内户口迁移(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等主城四区内户口迁移)的,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省内跨县的,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办理地点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44.在合法稳定住所接迁直系亲属落户(昆明市主城区外)


办理材料(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二)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档案摘抄表、或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本事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含子女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省内跨县的,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办理地点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45.在合法稳定住所接迁直系亲属落户(昆明市主城四区)


办理材料(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二)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档案摘抄表、或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五)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暂未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提交昆明市以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和昆明市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离、退休人员,可以提交离、退休证和医疗保险参保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为乡村地区的,可不提交参保证明);(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本事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4区内户口迁移的,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省内其他区域迁入的,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办理地点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46.在合法稳定住所接迁直系亲属落户(昆明市呈贡区)


办理材料(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二)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盖有申请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档案摘抄表、或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本事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区内户口迁移的,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省内其他区域迁入的,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办理地点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47.迁出省外(开具户口迁移证)


办理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三)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办理地点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48.大中专院校招生(转学)落户


办理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三)户口迁移证;(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学(转学)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内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三)项。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办理地点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49.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落户


办理材料(一)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的,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毕业证(肄业证);3.就业报到(登记)证;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6.居民身份证;7.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迁入地为城镇的,不提供第5项材料;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读时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大中专院校肄业生户口迁移按本款规定办理,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二)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毕业证;3.就业报到证;4.居民身份证;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社区集体户。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办理地点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50.参军服现役注销户口登记(入伍销户)


办理材料(一)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二)公民入伍通知书(被军事院校录取且具有军籍的,提供录取通知书);(三)被批准服现役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办理地点公民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51.死亡注销户口


办理材料(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办理地点公民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52.出国(境)注销户口登记


办理材料(一)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要以下材料: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需要以下材料: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2.外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办理地点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53.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退役落户)


办理材料(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四)本人退出现役证件。随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配偶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随配偶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本人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从乡村地区应征入伍并自愿到安置地城镇地区自主就业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士兵退出现役安排工作,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恢复户口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士兵退休与供养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一般情况按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恢复落户;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可在供养地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办理地点安置地或供养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54.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新兵恢复户口登记


办理材料(一)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本人居民身份证;3.部队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县级人武部门确认文件。(二)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本人应当凭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办理地点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55.军队干部复员恢复户口登记(干部复员落户)


办理材料(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五)本人退出现役证件。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办理地点复员干部接收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56.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办理材料(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本人退出现役证件;(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四)省级或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办理地点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57.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办理材料(一)本人书面申请;(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四)安置地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五)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在安置地乡村地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提供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可以在安置地乡村地区落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办理地点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58.遗失补办居民户口簿


办理材料(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二)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办理地点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59.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复印件;(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办理地点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60.居住证签注


办理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二)居住证;(三)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办理地点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61.遗失补办居住证


办理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持证人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办理地点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6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核、发证)


办理材料1.申请开办特种行业审批登记表;


2.商务部门同意开办的批复及《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4.经营场所合法证明材料(房产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股东、法人代表、监事、经理等负责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6.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7.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8.经营场所、保管库房、录像设备、防护设施、报警器、保险箱、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平面图、分布图;


9.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11.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窗口受理,办结寄送。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决定制发许可证。办理地点州市、县政务大厅,县级公安机关收费标准公安机关不收费,寄送费由邮政部门收取


事项名称6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核、发证)


办理材料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4.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地理位置、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5.公安消防部门《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消防意见书;


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书(报告);


7.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8.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窗口受理,办结寄送。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决定制发许可证。办理地点州市、县政务大厅,县级公安机关收费标准公安机关不收费,寄送费由邮政部门收取


事项名称6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核、发证)


办理材料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查询证明(由受理审批公安机关提供);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域、生产车间、档案保管室(柜)、成品保管库等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6.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7.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印章质量检测合格的报告或者有资质企业的授权使用材料;


8.安全管理、验证登记、车间生产、成品印章登记保管、档案管理、消防安全等各项制度。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窗口受理,办结寄送。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决定制发许可证。办理地点州市、县政务大厅,县级公安机关收费标准公安机关不收费,寄送费由邮政部门收取


事项名称65.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许可(审核、发证)


办理材料1.申请开办特种行业审批表1份原件(收取);


2.营业执照1份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3.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1份原件(收取);


4.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1份原件(收取);


5.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1份原件(收取);


6.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1份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7.治安、消防管理制度1份原件(收取);


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窗口受理,办结寄送。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决定制发许可证。办理地点州市、县政务大厅,县级公安机关收费标准公安机关不收费,寄送费由邮政部门收取


事项名称66.旧货行业备案(审核)


办理材料1.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州市、县政务大厅,县级公安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67.刻制公章备案(审核)


办理材料已多证合一,从工商部门直接获取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由印章刻制厂家统一备案办理地点网上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68.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备案(审核)


办理材料1.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州市、县政务大厅,县级公安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69.娱乐场所备案(审核)


办理材料1.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复印件、监控位置图;


3.消防大队以上级别出具的《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5.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6.《房屋安全鉴定书》;


7.备案登记表;


8.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9.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10.保安公司营业执照增项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保安合同;


11.法人、负责人和保安人员的基本情况(含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2.员工花名册(所有人);


13.申请人所写申请书;


14.“电子游艺场所”需提交场所内电子游戏机型明细表。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州市、县政务大厅,县级公安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70.开锁业备案(审核)


办理材料1.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和开锁技术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协会对开锁技术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6.开锁设备工具清单及照片;


7.经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和开锁技术从业人员无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查询证明;


8.经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开锁技术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证明。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备案,仅昆明纳入特行管理发证,其余州市不需发证)办理地点州市、县政务大厅,县级公安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71.开办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备案(审核)


办理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治安管理制度、治安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其培训证明;


4.市场出入口、过磅处等主要通道和存储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


5.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州市、县政务大厅,县级公安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72.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备案(审核请示)


办理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治安管理制度;


4.出入口、过磅处等主要通道和存储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


5.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州市、县政务大厅,县级公安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73.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证


办理材料1.运输枪支(弹药)


(1)《申请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证呈批表》(格式化表格);


(2)所运输枪支弹药合法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不少于两人的押运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运输车辆证明材料复印件;


(5)应急处置预案。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携运枪支(弹药)


(1)《申请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证呈批表》(格式化表格);


(2)所携运枪支弹药合法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复印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窗口办理-办结寄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申请人向运往地县(市、区)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治安大队枪支管理部门办公地点)提交申请材料。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74.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


办理材料1.新办


(1)《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审批表》(原件5份);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射击场的方位、功能区布局、安全管理设施、枪支弹药库平面布局示意图(复印件);


(4)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文件(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


(6)射击场的用地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8)设立申请(原件)。


2.增项


(1)《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审批表》(原件5份);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射击场的方位、功能区布局、安全管理设施、枪支弹药库平面布局示意图(复印件);


(4)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文件(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


(6)射击场的用地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8)增加射击项目申请(原件)。


3.依申请变更(项目地址变更)


(1)《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审批表》(原件5份);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射击场的方位、功能区布局、安全管理设施、枪支弹药库平面布局示意图(复印件);


(4)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文件(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


(6)射击场的用地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8)变更申请(原件)。


4.其他依申请变更


(1)《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审批表》(原件5份);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变更内容选择)


(4)变更申请(原件)。


5.补证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补证申请请示及其证明材料(原件)。


6、依申请注销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注销申请(原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窗口办理-办结寄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


申请人应向射击场所设置地县(市、区)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治安大队枪支管理部门办公地点)提交材料。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75.民用枪支持枪证


办理材料1.《申请民用枪支持枪证审批登记表》;


2.射击运动枪支,提交公安部批准文件;猎枪、麻醉注射枪,提交《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窗口办理-办结寄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


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治安大队枪支管理部门办公地点)提交材料。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76.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


办理材料1.新办


(1)《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申请审批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件);


(3)储存库房产权证明文件或三年以上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配售民用枪支、弹药种类信息材料(复印件);


(5)使用计算机记录管理民用枪支、弹药配售流向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6)民用枪支、弹药储存库证明材料及周边环境平面图(复印件);


(7)企业内部安全保卫机构、人员设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8)企业安全防范设施材料(复印件);


(9)安全配送车辆证明材料(复印件);


(10)配售、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1)无违法销售民用枪支、弹药情况报告(原件)。


2.增项


(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件);


(2)申请配售民用枪支、弹药种类信息材料(复印件);


(3)增加配售品种申请(原件)。


3.到期换发


(1)《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申请审批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件);


(3)储存库房产权证明文件或三年以上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配售民用枪支、弹药种类信息材料(复印件);


(5)使用计算机记录管理民用枪支、弹药配售流向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6)民用枪支、弹药储存库证明材料及周边环境平面图(复印件);


(7)企业内部安全保卫机构、人员设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8)企业安全防范设施材料(复印件);


(9)安全配送车辆证明材料(复印件);


(10)配售、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1)无违法销售民用枪支、弹药情况报告(原件);


(12)到期换证申请(原件)。


4.依申请变更


(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件);


(2)变更申请(原件)。


5.补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件);


(2)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原件)。


6.依申请注销


(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件);


(2)注销申请(原件)。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窗口办理-办结寄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二处办公室(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77.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


办理材料 狩猎场,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经云南省公安厅批准的文件;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提交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以及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文件;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猎区的猎民,提交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以及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文件;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牧区的牧民,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和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文件。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窗口办理-办结寄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猎区、牧区所在地州(市)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治安支队枪支管理部门办公地点)。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78.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办理材料1.新办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单位为军队系统的,同时提供有效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3)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测量设备清单(原件);


(4)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银行入账凭证、银行征询函等文件(仅限申请营业性作业单位提交))


(5)净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仅限申请营业性作业单位提交)


(6)专用设备净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附设备清单和购置证明(仅限申请营业性作业单位提交))


(7)自有或租用仓库证明文件(复印件);


(8)由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仓库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原件);


(1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复印件(纸质);


(13)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文件(原件);


(14)近3年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材料(复印件);(仅限申请一、二、三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每项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的材料需包括爆破作业项目合同、《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设计施工文件、安全评估合同及报告、安全监理合同及报告、完工证明。)


(15)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材料(复印件);(仅限申请一、二、三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2013年以后的每项业绩证明材料需包含《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设计文件;2013年以前的每项业绩证明材料应包含公安机关审批文件和设计文件。)


(16)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复印件)。(仅限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


2.到期换发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单位为军队系统的,同时提供有效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3)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测量设备清单(原件);


(4)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银行入账凭证、银行征询函等文件(仅限申请营业性作业单位提交))


(5)净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仅限申请营业性作业单位提交)


(6)专用设备净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附设备清单和购置证明(仅限申请营业性作业单位提交))


(7)自有或租用仓库证明文件(复印件);


(8)由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仓库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原件);


(1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复印件(纸质);


(13)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文件(原件);


(14)近3年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材料(复印件);(仅限申请一、二、三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每项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的材料需包括爆破作业项目合同、《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设计施工文件、安全评估合同及报告、安全监理合同及报告、完工证明。)


(15)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材料(复印件);(仅限申请一、二、三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2013年以后的每项业绩证明材料需包含《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设计文件;2013年以前的每项业绩证明材料应包含公安机关审批文件和设计文件。)


(16)到期换发申请(原件);


(17)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复印件)。(仅限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


3.依申请变更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单位为军队系统的,同时提供有效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变更内容选择)


(4)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根据变更内容选择)


(5)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原件); (根据变更内容选择)


(6)《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复印件(纸质);(根据变更内容选择)


(7)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材料(复印件);(根据变更内容选择)(仅限申请一、二、三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2013年以后的每项业绩证明材料需包含《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设计文件;2013年以前的每项业绩证明材料应包含公安机关审批文件和设计文件。)


(8)变更申请(原件)。


4.补证


(1)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单位为军队系统的,同时提供有效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2)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原件)。


5.依申请注销


(1)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单位为军队系统的,同时提供有效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2)注销申请(原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窗口办理-办结寄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向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二处(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提交材料;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州(市)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治安支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提交材料。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79.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办理材料1.新申请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安全技术培训证明(原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40学时;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少于72学时。)


(4)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人员可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5)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人员可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6)学历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7)学位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等(复印件);


(8)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主持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复印件)。(仅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交)。


2.到期换发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每年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原件);(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少于20学时。)


(4)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人员可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5)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人员可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3.申请变更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人员可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4)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人员可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5)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补证


(1)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原件).


5.依申请注销


(1)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注销申请(原件)。


注:(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2)新申请包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窗口办理-办结寄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州(市)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治安支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80.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办理材料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格式化表格);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结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通过互联网《云南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220.163.12.7:8099/mbxtwlfwpt)提交格式化电子资料申请及相关附件。


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所在地县(区、市)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治安大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81.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办理材料1.《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格式化表格);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窗口办理-办结寄送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办理地点申请单位所在地县(区、市)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治安大队危险公司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8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办理材料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格式化表格);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承运民用爆炸物品单位、驾驶员、押运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结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通过互联网《云南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220.163.12.7:8099/mbxtwlfwpt)提交格式化电子资料申请及相关附件。


到民用爆炸物申请品运达地县(区、市)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治安大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83.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办理材料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格式化表格);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复印件;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结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通过互联网《全国烟花爆竹信息管理系统企业部分》(网址:http://www.yhbzxt.com)提交格式化电子资料申请及相关附件。


到烟花爆竹运达地县(区、市)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治安大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84.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审批


办理材料1.《爆破作的业项目许可审批表》(格式化表格);


2.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4.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5.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6.设计施工单位编制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文件;


7.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结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通过互联网《云南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220.163.12.7:8099/mbxtwlfwpt)提交格式化电子资料申请《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及相关附件。


到爆破作业所在地州(市)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治安支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85.焰火燃放许可证


办理材料1.《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格式化表格);


2.燃放作业方案;


3.燃放作业单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4.燃放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的证明。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结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通过互联网《全国烟花爆竹信息管理系统企业部分》(网址:http://www.yhbzxt.com)提交格式化电子资料申请及相关附件。


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到举办地州(市)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治安支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到举办地县(市、区)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治安大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86.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办理材料1.制造


(1)申请报告书(原件);(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制造弩审批表》(原件);(4份)


(3)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的方位图、区域功能布局图,以及制造车间、弩射场地和储存仓库的平面示意图(复印件);


(5)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6)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单位负责人分别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从业人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安全检查责任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


(8)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复印件)。


2.进口


(1)《申请进口弩审批表》(原件)。(2份)


3.运输


(1)《申请运输弩审批表》(原件)。(3份)


4.购置


(1)《申请购置弩审批表》(原件)。(3份)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窗口办理-办结寄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申请制造、销售、使用弩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提交材料;申请进口弩的单位,向口岸地县(市、区)公安局统一办证营业执照窗口提交材料;申请运输弩的单位,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提交材料。(受理机关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到治安大队枪支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8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备案


办理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表》,销售企业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登记表》;


3.企业技术防范设施设置情况(加盖企业印章)。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备案机关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到治安大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88.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办理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备案机关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到治安大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89.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情况备案


办理材料销售单位:销售的品种、数量信息;


购买单位:购买的品种、数量信息。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网上办理(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通过互联网《云南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220.163.12.7:8099/mbxtwlfwpt)提交备案。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90.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情况备案


办理材料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信息。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网上办理(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通过互联网《云南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220.163.12.7:8099/mbxtwlfwpt)提交备案。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9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增项作业合同备案


办理材料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复印件。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爆破作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备案机关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到治安大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92.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情况备案


办理材料《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情况。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二处(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93.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情况备案


办理材料储存品种、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信息。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储存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备案机关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到治安大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94.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办理材料处置方案。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备案机关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到治安大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95.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备案


办理材料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分别向销售、购买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备案机关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到治安大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96.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备案


办理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备案登记表》、管制刀具样品。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备案,不需发证)办理地点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备案机关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到治安大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97.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报告


办理材料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即办(报告,不需发证)办理地点爆破作业所在地县(区、市)公安局统一办证窗口(备案机关未设统一办证窗口的,到治安大队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98.设立保安公司审批


办理材料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申请成立保安服务公司,其主要管理人员应有3人以上取得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申请成立武装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其主要管理人员应有5人以上取得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


4.拟设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证明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调用制度、应急处突制度、装备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等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公司除提交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2.注册资本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的证明文件;


3.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4.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后台定位监控设施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5.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的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安全防范设施的材料;


6.车辆枪弹管理制度、设施保管制度、押运演练演习制度、押运操作流程制度材料。


7.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1.州(市)公安机关受理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申请后,治安管理支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保安行政许可审核组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审查,并撰写《审查报告》。经保安行政许可审核组审查,达不到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作退件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2.审查通过的行政许可申请,州(市)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拟同意成立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的红头请示文件二份,连同装订好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省公安厅。


3.省公安厅收到州(市)公安机关上报审批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以下决定:对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及规定的申请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通过云南省公安厅对外网站《云南警方》(网址:www.ynga.gov.cn)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公示期间没有被投诉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或公示期被投诉、经州(市)级公安机关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各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99.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办理材料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等);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3.申请人为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材料;


4.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副校长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和保安培训师资的材料(申请成立保安培训单位,其主要管理人员应有3人以上取得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


5.保安培训场所、培训设施、培训器材等材料;


6.学校章程、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及就业制度等材料。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1.州(市)公安机关受理保安培训单位行政许可申请后,治安管理支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保安行政许可审核组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审查。经保安行政许可审核组审查,达不到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作退件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2.审查通过的行政许可申请,州(市)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拟同意成立保安培训单位行政许可的红头请示文件二份,连同装订好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省公安厅。


3.省公安厅收到州(市)公安机关上报审批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以下决定:对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及规定的申请设立的保安培训单位,通过云南省公安厅对外网站《云南警方》(网址:www.ynga.gov.cn)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公示期间没有被投诉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或公示期被投诉、经州(市)级公安机关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办理地点各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100.保安员证核发


办理材料1.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2.参加保安员考试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4.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1.县公司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上报设州(市)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2.州(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考试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3.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省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中心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地点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报名收费标准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


事项名称101.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办理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分公司经营服务地的州(市)公安机关填报《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保安服务公司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


3.分公司经营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提供武装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管理人员应有2人以上取得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


4.分公司经营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证明材料;


5.分公司经营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应急处突制度;


6.分公司经营的保安员花名册、保安员证;


7.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开展武装守护押运的经营单位,除提交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守护押运人员的花名册、持枪证、购买“五险”凭证、工资标准,以及每一名守押保安员留存的DNA、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材料;


2.守护押运使用枪支的类型、数量、枪号等明细单及枪证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4.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专管人员的材料;


5.拟开展的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项目。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1.州(市)公安机关在收到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申请材料后,进行当场初审。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引确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开具《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备案,开具《保安服务备案受理通知书》。


2.州(市)公安机关在受理设立分公司备案申请之日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会同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对分公司的住所、设施、装备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核发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证;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办理地点各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监管部门受理备案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102.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从事保安服务备案和撤销备案


办理材料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填报《云南省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应急处突制度;


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法规、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交回备案证。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收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录入云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核发备案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或材料不齐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撤销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内录入云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办理地点各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监管部门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受理备案和撤销备案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103.保安公司跨区域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办理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跨区域经营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跨区域经营服务地的州(市)公安机关填报《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保安服务公司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


3.跨区域经营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跨区域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提供武装押运的跨区域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应有2人以上取得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


4.跨区域经营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证明材料;


5.跨区域经营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应急处突制度;


6.跨区域经营的保安员花名册、保安员证;


7.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开展武装守护押运的经营单位,除提交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经营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守护押运人员的花名册、持枪证、购买“五险”凭证、工资标准,以及每一名守押保安员留存的DNA、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材料;


2.守护押运使用枪支的类型、数量、枪号等明细单及枪证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4.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专管人员的材料;


5.拟开展的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项目。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1.州(市)公安机关在收到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申请材料后,进行当场初审。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引确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开具《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备案,开具《保安服务备案受理通知书》。


2.州(市)公安机关在受理跨区域经营备案申请之日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会同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对跨区域经营单位的住所、设施、装备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经营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核发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经营单位备案证;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办理地点各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监管部门受理备案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104.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开展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备案


办理材料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到省级公安机关填报《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2.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3.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4.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省级公安机关受理备案申请后,会同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所在地州(市)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师资、设施、制度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办理地点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10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办理材料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8.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9.《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窗口办理——办结寄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建设地州(市)公安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10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办理材料1.书面验收申请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实现方式:窗口办理——办结寄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建设地州(市)公安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名称10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办理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安全责任单位和安全责任人。


(三)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活动场所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的证明材料。


(五)举办涉外、涉台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需提交国家文化部对该演出的批准文件以及整个活动现场和环境布置的平面图;举办港、澳地区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需提交云南省文化厅对该演出的批准文件以及整个活动现场和环境布置的平面图;举办不涉外、涉台、涉港、澳地区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需提交文化部门对该演出的批准文件以及整个活动现场和环境布置的平面图。


(六)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需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整个展览、展销的展位布置平面图。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于活动举办前20天提交安全许可申请材料, 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与否决定, 窗口办理,办结寄送。办理地点活动规模5000人以上在活动举办地州市公安机关;活动规模5000人以下1000人以上在活动举办地区(县、市)公安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核:付昆鹏


供稿:富源县公安局政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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