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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营业执照年检网址(个体工商户年检入口)

广大市民朋友:


2019年7月6日


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


不文明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培养良好年检的文明行为习惯,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内的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公众监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反本规定的,由城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市场管理锡林、环境保护、应急管理、住建、农科、商务、发改、司法、房产等部门依据各部门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宣传、文化、教育、社区、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文明行为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并可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禁止在城市重点管理区域和其他管理区域内随意便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得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家具周围随意便溺;


(二) 不得在城市道路及照明等公用设施范围内随意便溺;


(三) 不得在供热、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随意便溺;


(四) 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内及树木周边随意便溺;


(五) 不得向各类垃圾桶、转运箱、环卫推车等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内以及周围随意便溺。


违反年检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 禁止随地吐痰、呕吐;


(二) 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


(三) 禁止乱扔一次性网址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


(四) 禁止乱扔废旧电池、废旧电器等有害废弃物;


(五) 禁止乱扔动物尸体;


(六) 禁止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


违营业执照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环境保护局、农科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规范停放车辆,不得违规行驶、乱停乱放、随意停靠,车辆应当严格按照停车泊位施划的范围、方向等标志标线要求停放。


(一)不得随意在各类市政道路、公园游园、市政设施等未设定机动车停车地点停放;


(二)不得超出各类停车场泊位、不按车位指示朝向、范围停车;


(三)不得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通行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停车;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要按照规定减速或者停车让行;


(六)行人不得无视交警、辅警及公共文明引导员的劝阻,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


(七)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八)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辆不得随意停放或挤占机动车停车位。


(九)重型车辆不得上硬化铺装路面。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八条


禁止在城区及周边饲养猪、羊、牛、兔、鸡、鸭、鹅、食用鸽等畜禽。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工商户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环境保护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居民饲养犬类等宠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养犬只每年必须定期进行疫苗免疫注射,严禁饲养未经免疫、检疫的犬只,违反规定的,一律将犬只收容并移送动物防疫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养犬人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的,由农业和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农业和科技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引,并准备清理粪便的工具,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立即清除。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工商户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三)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确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公安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垃圾、粪便等倒入雨水箅,不得擅自挪移各类井盖,将废弃物倒入其中。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和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宣传品。任何单位和个入口人不得在楼道、电梯等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设置广告,不得张贴、刻画、涂写。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在驾驶或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不得随意抛撒烟蒂、果皮、纸巾、包装物等各类物品。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治理,公安(交警大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车辆应当及时清洗车身泥土,在运输建筑垃圾和物料时,不得丢弃、遗洒。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装修物料、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单位和个人对其作业产生的施工垃圾,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十五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或在道路两侧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清理现场,在挖掘、占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除临时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营业执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浩特十六条


临街店铺应当按要求在店内放置垃圾收集容器,对破旧、污损的收集容器应当及时清洗或更换。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十七条


机动车销售、租赁企业不得长期违法占用城市公共停车位。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楼道公共空间堆放物品、停放车辆,不得在楼道内和窗户外搭线进行电动车充电,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辖区派出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搭乱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绿地、草坪和公共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个体乡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二十条


居民业主应当积极参与支持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物业纠纷的要通过业委会协调、房产局仲裁、司法调解、法律诉讼等合法渠道积极解决,不得无故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房产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入口


餐饮企业和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方式将餐厨垃圾交城管部门集中收集处理,严禁私自倾倒和交由他人处理餐厨垃圾。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负责执法和处浩特罚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消防重点区域和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治理,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消防大队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不得有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媒体曝锡林光,对情节严重者,管理部门可将其列个体入失信黑名单。


第二十网址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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