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这一情况网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并很快确定嫌疑人为蔡某(女,46岁,靖江人),后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询问。经调查,蔡某对自己在微信朋友圈、微信聊天群发布买卖驾驶证分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查,自2019年以来,蔡某通过昵称为“车务。年审。(152610XXXX2)”和“收分,年审。”这两个微信号,将买卖驾驶证分数的违法信息发布409条微信朋友圈,并发送至27个微信工商聊天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个体络安全年检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8月内蒙古26日,警方依法对蔡某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年检。
法律链工商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江苏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网活动的网站、通讯内蒙古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江苏十五日以下拘留,泰州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个体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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