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在山东省菏泽市XX区经营有一家建材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建材市场开发、建材市场管理、房屋、摊位租赁。该公司所使三年用的土地为杨先生从菏泽市XX村民委员会租赁得来,杨先生在该土地上建设有仓库、摊位、综合办公大楼、变电房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现有商户(租户)40余户。
2020年11月X日,菏泽市XX街道办事处针对杨先生的商户(租户)作出《限期搬迁通知》称: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需要对XX建材市场占用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其他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现就有关了事项通知如下:一、即日起,所有驳回商户停止营业,自行清理,做好搬迁准备工作。二、已与政府签订《协议》的38个商户租用的摊位,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已全部补偿到位,根据协议要求,五日了内无条件全部搬迁,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三、未复议签订《协议》的商户,五日内与政府签订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吗日起五日内无条件全部搬迁,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为此,杨先生特于2020年11月X日向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要求撤销上述《限期搬迁通知》。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受驳回理后,于2021年1决定月X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杨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杨先生认为,菏泽市XX街道办事处作出上述《限期搬迁通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是典型的违法复审逼迁行为,致使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杨先生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其对杨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事等待项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还能法实复议施条例》第四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决定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菏泽市XX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1月X日向XX建材市场商户作出的行政复议《限期搬迁通知》,主要内容是通告所有商户限期搬迁。该通知面向的主体虽然是XX建材市场行政复议的商户,但其要求XX建材市场所有商户即日起停止营业,自行清理的行为,明显会复审影响XX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收益,对杨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杨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至于《限期搬迁通知》没有加盖公章是否有效的问题,属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内容,而不应成为不予受理的理由。
综上,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二)之规三年定,判决如下:一、撒销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二、判令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对杨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待,杨先生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
北京在明还能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团队吗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遇到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一定要积极主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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