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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信用年检(上海市工商年检网上申报)

为加强本市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市民政局于近日出台《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结合近年来社会团体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推动本市社会团体更加规范、健康发展。《年检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年检范围为上年度12月31日前,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年检内容


年检程序


年检实行网上申报和检查


社会团体应上海市在每年3月31日前填报年检报告书;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于每年5月31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或提出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一般于6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安排财务抽查的结果与年检结论挂钩。


年检合格标准。即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


年检基本合格标准。主要包括13种情节轻微的情形,涉及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未按照章程规定换届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且无正当理由;社会团体负责人应按规定报批而未报批;违规吸收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违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管理费;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会费收取不符合规定以及有关收费违反规定;财务管理存在违规工商;不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工商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未按规定接受网上申报监督检查;信用以及其他违反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年检制度的情形。


年检不合格标准。基本网上申报合格标准中涉及的情形有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企业影响的,年检结论可确定为不合格。除此之外,另有10种情形,主要涉及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活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规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信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年检过程存在弄虚作假上海市;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年检结论的应用


明确将年检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检信用信息管理。社会团体不参加年检,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且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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