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一看,合伙开公司的好处颇多,风险平摊、思维开拓,但实际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更专业的规划,比如财税问题。
一、合伙企业又分普没有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有5点:
1、承担的责任不一样
a: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或合伙人全部为中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名称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既有普意思通合伙人也有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出资人数不一样
a: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b: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也就是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3、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不一
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有限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是什么企业名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b:而标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中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
4、能否与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a: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意思,但合伙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
b: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没有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营业执照上名称不一样
a: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企业样;
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普通伙人以其认缴的标明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合伙企业不在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企业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合伙人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三、法人是合伙人,但又不是直普通接投资合伙人,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合伙税的优惠?
不免税,由于不是直接投资,而且也不是居民企业之间,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是什么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有限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合伙人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企业名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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