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督导

基本编码


JAApuPYPqkRfJCda00LTGk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教育厅


承办机构


督导室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学校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2.处置阶段责任: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结合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流程图



监督方式


029-88668823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