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督导
基本编码 | JAApuPYPqkRfJCda00LTGk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教育厅 | 承办机构 | 督导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责任: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 ||
流程图 | |||
监督方式 | 029-88668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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