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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税收优惠政策(网络货运平台的进项哪里来)

浅谈网络货运平台成本合规性解决方案


长此以来,车辆、船舶挂靠经营成为交通运输行业普遍现象,由于《道路运输条例》和《水路运输条例》规定,车辆、船舶经营必须以公司名义取得经营资质,因此大约80%左右个人购买的车辆和船舶都是挂靠登记在运输公司经营。挂靠经营过程中,为了经营和核算方便,被挂靠运输公司仅负责安全管理,实际车辆、船舶经营还是实际所有人以个人名义对外经营;由于个人挂靠经营车船经营难以或不方便代开增值税发票,即使能代开也只能代开3%增值税发票,托运人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抵扣或托运人不接受承运人代开的3%增值税发票,因此长期以来,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都是不含税价(实收价),造成托运人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税负居高不下和无法取得发票列支成本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税务风险,这个问题成为物流行业客观存在的主要税收痛点。


自网络货运管理办法实施后,托运人以网络货运模式将业务委托给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运输,再由网络货运企业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网络货运企业开具9%增值税发票给托运人结算运费抵扣税款,网络货运企业纳税取得政府税收奖补降低税负,解决了长期以来托运人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痛点;网络货运企业委托给实际承运人运输,无法取得实际承运人发票问题,则按照税总函(2017)55号文件,代扣代缴实际承运人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实际承运人在其主管税务局代开3%增值税发票给网络货运企业抵扣,并做为成本列支发票;网络货运模式使托运人能够取得进项发票,又帮助了实际承运人个人收取运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网络货运企业也能取得实际承运人发票列支成本,使各方都能合规性经营,不但解决了税收风险,又能促进物流行业通过数字化赋能高质量发展。


但是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在帮助实际承运人代开票过程中,由于代开票工作量巨大,平台企业其主管税务局不愿意执行代开票,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无法取得实际承运人进项发票税收管理方面,各地税务局都不统一,争议性较大,影响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健康发展。


目前,各地税务局对网络货运企业成本问题主要有如下管理方式:


1、福建模式:


由平台企业帮助实际承运人注册临时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实际承运人代开3%增值税发票,但要求实际承运人必须在税务系统进行实名核验。这种做法是比较正规且符合规定的做法,但实名核验,由于工作量太大,平台企业难以承受。


2、山西模式:


由平台企业向其主管税务局为实际承运人在免税额度内(月单户10万元)汇总代开普票,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个做法工作量不大,汇总代开比较方便,但限定10万元免税额度内代开普票,无法满足需求,平台企业税负率不降低,且不符合税务总局代开运输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并不妥当。


3、天津模式:


平台企业支付给实际承运人的运费,由平台企业代扣代缴实际承运人个人所得税后,无需代开发票,允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运费支出列支成本。这种做法因为代开与否,存在平台企业是否抵扣,增值税总额不变,不流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所有税收不流失;但不代开发票,虽然工作量减少,平台企业还是没有发票列支成本,并不完全妥当;但总体税收不流失,也是权宜之计。


4、安徽模式:


平台企业其主管税务局不执行代开票,但要求平台企业必须取得进项发票,这个有点霸道,甚至授意平台企业从外地具有委托代征资格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购买进项发票;自己不履行代开票职责,企业进项怎么来?强制网络货运企业通过外地具有委托代征资格网络货运平台抵代开票做为进项,这种做法:一是网络货运企业相互委托,不符合实际商业逻辑,违法了网络货运相关规定,具有非法代开之嫌;二是存在利益输送之嫌;三是存在行政不作为之嫌。


5、其他模式:


由于代开票工作量和管理风险问题,较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其主管税务局,不为网络货运企业提供代开票服务便利,默许网络货运企业以实际支付实际承运人运费的支付凭证列支成本,其税务风险由企业承担。这种做法在代开票政策未全面贯彻执行过程中,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较多存在的一种模式,造成企业所得税无法查账征收,存在不规范经营。


总之,目前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成本发票问题,各地税收管理还比较乱,其根源问题并不是企业问题,而是税收管理不统一的原因造成;切实解决网络货运平台税收管理,为实际承运人代开票提供便利性,还亟待税务总局进一步落实各地执行政策,才能使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规范经营,行业可持续健康发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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