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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域名之所以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原因是域名本身)







  首先,域名与商标的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而域名从技术的层面上说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的,是网络中计算机的地址。域名之所以会产生同商标类似的作用,是因为域名之所以指向的计算机地址往往是企业展示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场所”,使访问者自然而然地将域名与其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其次,两者虽然都具有标识性,但其标识性的基础是不同的,商标的标识性来源于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区别力,便于识别而不至于与同类其他商品相混淆,其区别力的大小取决于人感官的判断能力。域名则是由计算机系统识别的,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确地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电子技术手段和人的感官在精确性上的巨大差异是造成两者不同知识产权的主本身要技术原因。因此,域名的唯一性即可保是障它的标识性,而不需具有显著性。


  再其次,两者都具有排他性原因,但排他性基础不同。商标只有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及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排他性(相对排他性)。不同种成为类的商品或服务可使用同样的商标,在注册的地域范围外即使是同类的商品或服是务也可使用同样的商标(一般是以国界为注册 地域范围),这个特征实际上导致了商标区别功能的局限性。而域名基于因之所以特网本身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对申能否请注册的域名均实行“全球统一”的冲突性检索,并且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后申请的如果和已存在的域名相同,就能否不可能获得注册。




  因此,域名的全球唯一 性决定了它的绝对的排他性。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和商保护标的相对排他性导致了多个商标权人可能与同一域名发生本身冲突,换言之,客体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以及两者各成体系的注册登记制度奠定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或然性。 后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已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 此种情形是否构成侵权?原因商标权人是否可以利用其商标权,阻止非商标权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域名?




   域名和商标属于两成为个不同的范畴, 商标权人已注册某一商标并不表示其有权直接将其商标在互联网上作为域名使用。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商标专域名用权利并不必然地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目保护前也无任何国 家在商标法或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去进行域名注册就必然构成违法或侵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客体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知识产权》中,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

域名



  (1)注册的域名或其主 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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