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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土地使用权归属(个体工商户 土地转移至经营者)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0条,工商户开发未确定注销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工商户事经营者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移至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个体转移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土地使用权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转移位,按照土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注销,缴纳土地使归属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归属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经营者用土地。自土地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土地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个体项用于耕移至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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