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增强超期应收账款的法务介入力度,减少问题账款、呆坏账的形成和损失,确保应收账款的及时收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
第三条 超期应收款的定义
超期:是指超过合同双方约定的货款支付账期,或合同终止日期。
应收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等。
第四条 介入方式
业务部门在出现应收账款超期情形时,应在超期当月通知财务等相关部门,并安排专人与法务进行对接;
财务或其他相关部门在账务核查等过程中发现业务部门存在应收账款超期情形时,可要求业务部门与法务进行对接;或可直接向法务提交发现的有关问题情况,由法务介入与业务部门进行对接。
第五条 介入权限
法务有权对双方交易过程全部文件进行检查,业务部门应予以配合提供;
法务有权提出《超期应收账款客户法务处理意见》,并提交会议讨论。
第六条 介入程序
(一)业务或财务部门在发现应收账款超期时,应填写《超期应收账款客户情况表》移交法务;
(二)法务收到《超期应收账款客户情况表》后,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对接,并向业务部门发出《超期应收账款客户资料清单》,业务部门应按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
(三)法务审查完毕后向业务部门出具《超期应收账款客户法务处理意见》,并提交会议讨论。
第七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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