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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的情况说明是审计报告附注)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龙股份”)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为本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喜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未决诉讼及违规担保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所述:2018年11月30日,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与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1年,威龙股份作为担保人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2018年12月11日,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与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威龙股份作为担保人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2019年1月14日,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与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7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威龙股份作为担保人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2019年6月21日华夏银行龙口支行与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4,978万元,借款期限1年,威龙股份作为担保人与华夏银行龙口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2019年6月,兴业银行烟台分行与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390万元,借款期限1年,威龙股份作为担保人与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


上述四笔对外担保合同涉及借款本金25,068万元。


其中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和华夏银行龙口支行涉及借款共计21,678万元分别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就上述各自借款支付本金及相关利息和诉讼费用等,并请求威龙股份作为担保人之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案件法院尚未判决。


上述担保事项,为威龙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珍海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威龙股份名义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华夏银行烟台龙口支行和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其他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未能有效执行威龙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威龙股份认为上述担保合同属于违规担保事项,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经综合判断认为该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于上述案件法院尚未判决,我们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是否对威龙股份造成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且金额较大。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说明如下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贾丛民、王兴元、黄涛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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