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690元(4000元收入预扣预缴所得税是多少)

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依法诉求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条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是有法律上的根据。




第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第二,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收入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第三,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第四,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民法典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里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反之,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即是不当得利。这应当被理解为我国2000多年以前不当得利制度思想的雏形表现,只是当时我国还处于奴隶社会阶段,施行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不具备完整的成文法律更没有我们所称谓的不当得利制度罢了,可见不当得利制度的理念在我国有着较早的社会根源。




所以,所谓的不当得利,通俗来讲就是 : 行为人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根据,造成当事人财产有损失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个人所得税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江苏省海收入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张某诉陈某不当得利纠纷 案



原告:张某,女。江苏省海安市人。


被告:陈某,男。江苏省海安市人。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39960元;2、以3996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6日,原、被告在相亲平台相识,同年5月6日,被告与原告在石家庄见面。后被告以替原告装修房屋为由,向原告索要3个人所得税9960元用于油漆采购,被告预扣取得款项后在京东平台上购买油漆,后私自取消订单,5月12日,京东平台将货款39960元退还给了被告,但被告拒绝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并承担利息损失及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辩称:我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我们的家事,39960元是原告交给我买油漆和其他装修材料,而非我向她索要的,我已在京东下单,也是她让我退掉是的,原告已经跟我同居在一起,我把她家房屋装修当成了自己的事情来做,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往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还为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其中有一笔就是5690元,需要算清账目。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21年5月初,原、被告通过相亲平台相识。同年5月4日左右,原、被告以处对象为由在石家庄见面。后被告帮助原告管理装修房屋。同年5月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9960元用于油漆采购,被告收取该款后在京东平台下单购5690元买德国进口“舒纳沃恩”油漆,后其取消订单,5月12日,京东平台将货款39960元退还给被告,但被告未将该款返还给原告,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截图、原告与京东客服的通话录音、当已事人陈预扣述等在卷佐证。


诉讼中,被告当庭提供了一份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其于2021年5月9日转账5690元给原告前夫李某。原告不认可该款系被告为自己垫付,反而提供微信截图,证明该款系原告此前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陈某购买建材的。


诉讼过程中,根据原预缴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陈某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并已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张某转款39960元给被告陈某,委托其购买装修油漆,被告陈某在京东平台下单购买后又取消了购物订单,京东平台已经向被告的微信退款39960元,被告陈某占有该款没有法律根据,款项应当返还给权利人张某。从被告陈某取得京东平台退款之日(2021年5月12日)起,其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多少损失。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支持。因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关于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的约定,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本案属于其与原告的家事,因其未能提供与原告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据,该点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为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5690元,因原告提供了反驳证据,被告的抗辩不4000元能成立,所述款项无法在本案中一并抵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多少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张某人民币39660元。


二、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利息损失(以3996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12日起5690元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


以上一、二两项,被告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已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所得税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费440元,合计84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4000元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在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但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误以所得税为有抚养义务而予以抚养。对被抚养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抚预缴养费。是否为道德上义务,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给付标的物的价值等情况认定。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的清偿应是非债清偿,但债权人的受领并非无合法原因,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不发生不当得利。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但给付时作出保留如附有条件,或给付不以给付人意志为转移的,仍成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引起的民事诉讼纠纷在当代经济社会中越来越普遍,当事人依法、合理的提起诉求,收集、保留证据,才是挽回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