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单位工商登记号和组织机构代码一样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编号一样吗)

5月21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吗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866537E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营业执照构代码:723866537


法定代表人:李洪国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记号

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煤安罚〔2021〕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该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该矿存在“1.-850一采区下山煤仓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煤仓3单位m处的巷帮上;2.具有中等冲击危险的11101W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护未采用液压支架,未对工和作面两巷非采帮进行预防性卸压;3.矿井缺少-550m水平十五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一样规定,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该矿存在“1.-850一采区下山煤仓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煤仓3m处的巷帮上;2.具有中等冲击危险的11101W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护未采用液压支架组织机构,未对工作面两巷非采帮进行预防性卸压;3.矿井缺少-550m水平十五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应登记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金额(万元):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1-05-21


处罚单位有效期:2021-06-05


处罚机关:泰安市能源局


数据来源单位:泰安市能源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村煤矿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编号1370000869611035L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869611035


法定代表人:王 维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煤安罚〔2021〕015号


违组织机构法行为类型:该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该矿存在“ -800m煤仓上口瓦斯传感器未安设在煤仓正上口,不符合AQ1029-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6.4.7条规定;矿登记井主通风机系统于2017年12月份进行检测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至检查时,仍未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决定给予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违法事实:该矿存在“ -800m煤仓上口瓦斯传感器未安设在煤仓正上口,不符合AQ1029工商-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6.4.7条规定;矿井主通风机系统于2017年12月份进行检测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至检查时,仍未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应予处罚,吗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金额(万元)工商: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代码日期:2021-05-21


处罚有效期:2021-06-05


处罚机关:泰安市能源局


数据来源单位:泰安市能源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肥城白庄煤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866610176P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866610176


法定代表人:刘仲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煤安罚〔2021〕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该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该矿存在“35kV地面变电所值班员应持高压电工作业证值班,实记号际持煤矿井下电气作业证上岗作业;790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距离工作面煤壁18米一样;从监控系统发现31002安全营业执照监控分站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事实:该矿存在“35kV地面变电所值班员应持高压电工作业证值班,实际持煤矿井下电气作业证上岗作业;790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距离工作面煤壁18米;从监控系统发现31002安全监控分站电网停电和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的行代码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金额(万元):4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