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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商标注册第32类(station商标注册第35类)


一、 韩国商第标申请布局

(一) 韩国商标申请的基本制度



(二) 商标的选择


商标在市场上起着区分来源的作用,以便相关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时可以识别。企业往往会在商标上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品牌打造和广告宣传。所以选择哪个商标或者哪些商标来布局,对于企业来说很重要。首先要选择已经在韩国当地实际使用的商标。因为不同的国家/地区有着不同的消费习惯,不同的风俗文化,不同的审美倾向,所以在韩国实际使用的商标可能与国内使用的核心商标并不相同,比如加入了韩语商标,或者设计不同的图形商标。其次考虑选择国内的核心商标进行布局,方便树立企业统一的国际品牌,也避免核心商标被抢注。第三,可以根据营销的需要,选择申请组合商标或者将每个要素都分别申请。最后,随着企业的发展,结合财务预算情况和市场开拓需要,可以考虑对企业的核心商标进行防御保护或对子品牌进行布局保护。


(三) 类别的选择


尼斯分类一共有45个类别,如果一次性把所有类别都同时申请,一则费用太昂贵,二则并非每个类别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有关,所system以一般不必进行全类申请布局。建议企业考虑选择在韩国实际覆盖或即将覆盖的产品在核心类别和相关类别布局即可。比如,某医药行业的企业计划选择保护的类别,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产业链布局需要,按照如下顺序分批或者选择其中部分进行保护:


1、 核心类别:


第5类 药品和其他医用制剂等


第10类 医疗器械和仪器等


第35类 药房连锁销售服务等


2、 重要相关类别


第7类 制药工业用机械及部件等


第40类 药材加工等


第42类 医学研究服务等


第44类 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等


3、 其他相关类别


第30类 营养食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韩国与中国采用的都是最新版本的尼斯分类,但是在某些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上仍存在差异,如果企业在申请时没有注意提前调整,则会收到审查员因此下发的审查意见。


(四) 关于类似商品/服务及类似群组


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station、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使35类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服务。与我国相同,为了便于检索、审查、管理保持统一的评估标准,韩国也采用“类似群组”体系。在该类似群组体系下,分别属于尼斯分类中不同2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可能被视为类似商品/服务。对于类似商品/服务,在申请之35类后,官方会进行交叉检索审查。举个例子,第3类的商品项目“化妆品—cosmetics”(尼斯规范项目),第41类的服务项目“美容艺术培训—beauty arts instruction”(非尼斯规范项目,韩国特有项目)和第44类的服务项目“皮肤美容院—skin beauty salons”(非尼斯规范项目,韩国32类特有项商标注册目),在类似群组体系下被视为类似商品/商标注册服务项目。


(五) 加急审查


通常韩国的商标审查时间为8-10个月(该周期为通常情况下的预估时间,实际以官方审查速度为准。该周期仅指审查时间,不含公告期等其他流程的时间),如果申请人或者第三方有需要,且符合官方的加急条件,能够提供满足官方要求的证据,那么可以进行加急审查流程,审查周期将缩短2-4个月。加急审查流程需要单独提出申请并交纳官方费用。


二、 商标在韩国被抢注的应对

(一) 中国品牌在韩国被抢注的情况


韩国与我国地理位置邻近,交通便利,从古至今的文化交流、经济往来都非常频繁。不可避免地,我国品牌在韩国被抢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l “中华”香烟的拼音商标(第34类)在韩国被抢注(抢注商标现已失效)。



l “HELLOTEA皇茶”(第30类)饮品商标在韩国被抢注(抢注商标仍然注册)



l “海尔”电器的商标(第9,11,35类等多个类别)在韩国被抢注(抢注商标现已失效)。



l 青岛啤酒的商标(第32类)在韩国被抢注(抢注商标现已失效)。



l 联合橡胶轮胎(第12类)在韩国被抢注(抢注商标仍然注册)




(二) 抢注发生的原因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这源于法的地域性,即商标专用权是依照某个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所获得的,所以商标权仅能在该国家/地区范围内有效并受到该国家/地区的保护,其他国家/地区没有对其保护的义务,也不具有管辖的权力。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抢注现象无法避免和屡禁不止的最基础性的原因。


经济利益当然是抢注频发的重要原因。常见的抢注人有经销商、分销商等经济合作者,竞争对手,以抢注为主业的“商标流氓”等,另外也不乏无特定关系的留学生、华人华侨、当地人/公司等。抢注人获得不当利益的途径一般有:以高价将商标卖给实际品牌人,阻挡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自己霸占商标的经营利益,以高条件与实际品牌人谈判,反告实际品牌人商标侵权等等。


(三) 商标在韩国被抢system注的应对


抢注现象无法从根源上杜绝,加之经济利益的驱使,抢注现象频频发生,给品牌真正的创造者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所以如何应对已经发生的抢注成为了企业关注的重点。针对抢注商标可以采取的法律应对措施,取决于抢注商标当前所处的法律状态。总的原则是尽早处理,不宜久拖。如果迟迟不处理,抢注商标随着申请流程的推进,权利会越来稳定,处理起来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对于实际品牌人的维权会越来越被动。


1、 抢注商标处于申请审查阶段时,即抢注商标已经获得了申请日和申请号,但是还未进入公告期,实际品牌人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第三方公众意见”(Information Brief),主张自己是该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对方是恶意抢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审查员认同所提交的第三方公众意见,那么审查员会对抢注商标发出驳回通知。


2、 抢注商标处于异议公告期时,实际品牌人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第异议申请(Opposition),主张自己是该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对方是恶意抢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依据韩国的法律规定,被异议人可以做出答辩,也可以不答辩。如果被异议人对异议理由进行了答辩,那么异议人可就该答辩进行抗辩,这样的答辩和抗辩不限次数,审查员会根据双方答辩和抗辩的内容在8-12个月内做出裁定。如果被异议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不做答辩,那么审查员会根据异议人提交的理由和证据作出32类裁定。


3、 抢注商标已经注册之后,即已经获得注册日和注册号,实际品牌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如下的法定理由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Invalidation):


(1)商标中包含著名人士的姓名、名称、商号、肖像、签名、印章、雅号、艺名、笔名或简称的;


(2) 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3) 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station与消费者明显已知的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4) 商标与世贸组织成员国内的葡萄酒和烈酒产地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或者将含有地址标志的商标使用在葡萄酒和烈酒商品上的;


(5) 不当使用商标;


(6) 恶意抢注。


如果依据前4个理由提出无效宣告,那么需要注意在抢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提出申请。如果依据后2个理由,那么在抢注商标注册之后任意时间提出申请,官方都可以受理。


除了上述的法律途径之外,实际品牌人还可以考虑与对方谈判,购买回商标,但是对方极有可能会开出高昂的费用和苛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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