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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区别)

前几日,和律所几位同事共同走访企业过程中,有一家企业财务负责人提出了个问题:该企业在本市另一区设有分公司,并且企业财务一直按照税务有关要求,对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采取独立核算征缴,并未与总公司财务报表合并征收。但现在税务提出新要求,分公司不是区别独立法人单位,必须与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


我们在和企业解释过程中,企业一直在钻牛角尖,就是以前税务是那样要求的,独立核算的单位就可以单独缴税,所以现在我就要求还按原来方式企业独立核算。现在没这样的政策规定,独立核算独立核算分公司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确切地说,在2008年之前,内资企业是以独立核算来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但自2008年《企业所独立核算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法人为标准非来判断,不具企业所得税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不需要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就是分公司,分公司是非法人机构,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有部分企业所得税特殊的公司,不需要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分公司税,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它们分别是国有邮政企业、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国开行、农业发展银行、中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非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中石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长江电力等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和总之,都是树大根深的企业,不是一般的公司。


关于总公司分公司或是其他分支机构分公司等形式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机关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只是在以往税务征收过程中,由于各地主税务主管机关可能存在特殊的要求,当地分支机构就要按照的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独立核算征收。随着国家税务征收执法工作逐和渐透明、公开、尤其是依法治国原则的贯彻执行,各地方税务机关不再过分地要求地属地内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征收。因此,分支机构所得税和总公司合并报表汇算清缴是是最基本的税法原则,各居民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说句实在话,企业在意的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缴税,说明企业总公司分公司都经营良好,有利润[呲区别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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