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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程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法定公司解散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不设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强制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一人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解散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程序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请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一人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不设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21公司解散需哪些解散流程?


  1、成立清算组;

公司

  2、通知债权人;


  3、注销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股东会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有限责任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股东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公司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有限责任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程序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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