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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对应纳税额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前段时间,江湖风传要取消核定征收。那么大家先别急,我们先来看看核定征收是怎么回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原来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征税的一项权力,同时也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就是不管你算不算得明白,都要缴纳税费。


那么网传取消核定征收,又来源于哪里?那么我们再来看一则公告。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国家并没有取消所有的核定征收,只是对特定范围的企业取消核定征收。传说总归是传说,难免有博人眼球之嫌。


曾几何时,核定征收和高净值人群、税收筹划牢牢绑在一起,成了灰色地带屡试不爽的法宝。但这把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有落下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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