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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达汽车修理汽修拖车救援公司(北京汽车救援24小时)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说法明理


叶先生称,12月29日,他收汽修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根据法院的判决,他需缴纳3万余元,当天法院要求他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缴纳执行款,“我说我银行卡没有钱,只能通过凑现金,拿钱让汽车修理法院数。尚达”


叶先生称,汽车12月30日,他带一部分现金和上万元硬币前往法院缴纳执行款,硬币是他临时凑给法院。“公司有电动车充电投币机,硬币都是从这里拿的。”


对于叶先生用硬币缴纳罚款的行为,海城区法院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其中第5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认定其属于消极行为,法院决定对北京叶某处以5万元的罚款。


“尽管目前法院对于硬币的来源背景还在核实阶段,但被执行人是汽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很多车,不可能靠硬币来交易救援。”前述海城区法院的工作人员称,如今移动支付的方式很便捷,用硬币支付,明显属于消汽修极对抗行为。


而叶先生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则称,虽然家中经营汽车服务相关生意,但“小本经营,每尚达天的交易额没有达到上万元,银行卡里确实没有钱。”


是否消极对抗?律师看法不一


法院对叶先生罚款五万元的处罚是否合理?陕救援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法院的做法是恰当的。


赵良善分析, 硬币系货币的一种,具有市场流通性。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支付案件执行款必须用纸币,不得用硬币。如果案件执行款数额较小,可以用硬币偿还,或者被执行人经营的生意主要以硬币交易的,也可以用硬币偿还案件执行款。


结汽车修理合本案,赵良善表示,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叶先生可北京能存在有意提几麻袋硬币支付案件执行款,从主观上讲存在消极对抗,拖车法院认定叶先生消极对抗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决定罚款5万元汽车的做法是恰当的。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虞元坚则持有不同观点。虞元坚称,此案本质上24小时是一个货币流通性的问题。“目24小时前绝大多数硬币在市场上已经很少流通,尤其是在电子支付那么发达的情况下,许多银行都不收大数量的硬币,何况法院?客观上会给法院处理执行款带来较大的不方便。”


虞元坚表示,通常理解下的消极对抗指的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拒绝履行执行义务,对于叶先生的行为,目前看来只是给法院工作带来了麻烦,虽然客观上会影响到一些法院执行工作的秩序,但尚达不到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程度。法院的处罚依据有公司扩大解释的嫌疑。“被执行人叶先拖车生的做法带公司有情绪是肯定的,但是不一定是违法的,法院判断的依据太主观。”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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