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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法及相关规定)



商标相关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通常是及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商标法方式。类型有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及“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实施细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第四十人或者是经注册商标所规定有人授权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相关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商标法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5.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三条商标第四十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商标使用许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三条是一个双赢行为。对许可方来说,可以不必扩大投资即可增加产量和辐射面,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并获得收益;对于被许可方来说,使用他人已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能扩大商品销实施细则售,增加效益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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