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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3 股票简称:陕国投A 公告编号:2015-52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了以下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已经承诺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化集团”)承诺自陕国投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本次发行的其他投资者均承诺自陕国投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三、第一大股东承诺


第一大股东陕煤化集团于2015年7月8日出具《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确认和承诺函》(以下简称“《确认和承诺函》”),承诺自《确认和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若陕煤化集团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上缴公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期满后,若陕煤化集团依法发生任何减持公司股份情形,陕煤化集团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会计师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审计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验资机构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验资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0563 股票简称:陕国投A 公告编号:2015-53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份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538号),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包括第一大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化集团”)在内的8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330,578,512股。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15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12月18日,陕煤化集团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经公司申请可以上市流通,其他投资者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经公司申请可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1,214,667,354股增加到1,545,245,866股。现将非公开发行后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陕煤化集团持有公司42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58%。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陕煤化集团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34.58%,即114,314,049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陕煤化集团持股数增加至534,314,049股,持股比例仍然保持不变,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58%。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证券代码:000563 股票简称:陕国投A 公告编号:2015-54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陕国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38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330,578,512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9.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199,999,996.1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3,280,578.4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67,999,996.2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希会验字(2015)第012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陕国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开户银行按月向陕国投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


(四)陕国投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和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陕国投及开户银行应在支取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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