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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先出法计算利息(会计的先进先出法怎么计算)


一、 投资损失的范围


本文仅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证券交易市场的投资损失计算进行说明。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投资损失赔偿范围仅限于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具体包括三项:一是投资差额损失;二是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是以上两项所涉资金利息。非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以及开户费、过户费等费用,不由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此外,投资损失也不包括精神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投资差额损失,是指投资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投资因虚假陈述行为使得买卖证券发生价格差额而遭受的投资利益损失。投资差额损失因其在基准日前是否卖出证券,而采取以下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1-投资人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


-2-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基准价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


其中,


(1)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投资人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买入的证券数量—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已卖出的证券数量;


(2)买入证券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投资成本法”、“简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其中,移动加权平均法渐成主流计算方法。


  • 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是指,根据先买入的证券先卖出的“先进先出”原则,剔除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已卖出的证券,确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证券,在此基础上,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关证券的平均价。比如,胡某诉甲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采用此计算方法。
  •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根据投资人买入、卖出交易情况,逐笔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剔除卖出成本,计算平均买入价。比如,乙公司与卢某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投资者损失核定机构推荐使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考虑了从实施日至揭露日整个期间内投资者每次买入证券的价格和数量,同时剔除了因卖出证券导致的盈亏问题,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能够较为客观、公允地反映投资者持股成本,避免畸高畸低的计算结果,易于为市场各方接受,可予采纳。何某2与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上诉案中,也采用此方法计算证券买入均价。
  • 投资成本法是指,以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买入证券的总成本减去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卖出证券回收的资金成本,计算出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再除以投资人持有的证券数量。比如,顾某诉甲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采用此计算方法。
  • 简单加权平均法是指,以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买入证券的总金额除以实施日至更正日期间买入证券数量。

(3)卖出证券平均价的计算,以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证券的卖出总金额除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


提示:


1.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与投资差额损失冲抵。


2.对于已经除权的证券,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三、佣金、印花税的计算


-1-佣金的计算应当根据不同时间段、不同证券公司的佣金费率变化,结合投资者的具体交易情况,准确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2-印花税需要结合投资者的具体交易情况,根据印花税税率时段变化,准确计算印花税。


四、利息的计算


-1-计算期间为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利率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应当结合投资者的具体交易情况、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利率变化,准确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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