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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一次)

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据悉,现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1996年施行至今已有二十余年,期间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实施办法》与修订后的上位法在宗旨、组织结构、职责、监管制度等方面不一致,有必要进行修订。同时,《实施办法》侧重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具体贯彻,但调研中发现,为促进我省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一部充分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改为《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  


本次《修订草案》分总则、组织、职责、财产与监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二条。 


亮点:公信力是红十字会的生命线  


本次《修订草案》提交三审,条例内容亮点之一就是,加强了对红十字基金会的监督管理。为规范红十字基金会的活动,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红十字事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对省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的基金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修订草案》在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方面,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募捐职责、款物处分、信息公开、捐赠优惠、捐赠人行为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上新:强化职能职责;扩大社会参与面  


据悉,提交三审的《修订草案》强化了红十字应急救护服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建立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常态化应急救护培训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公共文化设施、交通运输枢纽以及人口密集的商业场所等公共场所应急救护服务。”这促进了我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的完善,红十字会参与公共场所应急救护服务,将有力地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提交三审的《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条,相比二审时的七章五十一条,那么这新增的法条又是什么呢?  


为进一步发展红十字会会员、志愿者队伍,发挥会员、志愿者在红十字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内容: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公民,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成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会员、志愿者的职责;并且明确规定了:“省红十字会建立健全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推动与相关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的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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