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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孝感监管分局大悟办事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公开资料显示,沙河市污水处理厂中标的为江苏中威。


瑞盛环境提供的中标网页复印件,除了编号、名字和日期改了,其他和江苏中威没有区别。


瑞盛提供的业绩证明上,仍盖着沙河市环境保护局的公章。


孙秀丽说,为慎重起见,法制办指出“大悟县财政局采购办不具备发布决定书的能力”,并转告大悟方面还是要实地审理。但大悟县财政局回复代理方是专业的,会遵循代理方的意见。


2月26日,大悟县财政局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上盖上了财政局公章,将内容一致的决定书送到法制办。


“这根本没有进行实地审理,写得很笼统。”孙秀丽说:“一直在维持,这相当于自己蒙自己。”


3月6日,东旭蓝天再次向孝感市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法制办查实瑞盛环境是否采取过桥方式伪造资金实力,是否伪造证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近4个月后废标


3月23日,大悟县财政局给东旭蓝天发来《投诉处理决定书》,称瑞盛环境在规定的3月19日仍未提供证明材料,成交结果无效,大悟县城乡建设局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国政府采购网显示,2018年3月28日该项目挂网废标,后于3月29日发布该项目二次招标公告,这一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感觉这里头挺复杂的。”孙秀丽说,当时废标时的依据就是要求瑞盛提供类似业绩中标原件,“他(财政局)没有说那么直接,没有认定说在造假,只说要提供原件,我来审一下,但(瑞盛环境)提供不出来”。


东旭蓝天认为,瑞盛环境被废标,己方没有过错,应该由该公司中标,但大悟方面直接宣布废标,而且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是一种报复行为。东旭蓝天第三次向孝感市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大悟方面确认由该公司中标。


孙秀丽说,目前两个行政复议都还在处理中。还是建议东旭蓝天走法律程序,“一审完了有二审,二审后有再审,在这个过程当中,谁有渎职、失职的行为,可以向纪委举报,他们的途径是存在的”。


孙秀丽介绍,这个项目十分紧急,按照计划该项目今年五六月就应该完成,但目前招投标都未结束,“(大悟方面)来问我废标之后能不能往下走程序,我告诉他们可以走,因为已经启动下一个招投标程序了”,“至于如果投标公司伪造类似业绩中标,骗取国家工程项目,这就涉及公职人员渎职,揭出来是个大案子”。


财政局和建设局:无法判断是否造假


4月9日,大悟县财政局采购办李姓工作人员表示,东旭蓝天方面反复投诉,处理的时间比较长,财政局也是本着负责的态度在处理此事。


李姓工作人员表示,最终要求瑞盛环境提供类似业绩中标材料原件,但瑞盛环境是在财政局规定时间的第二天拿来的,因为超过时效,所以认定其放弃说明权利,最终废标。


瑞盛环境交来的原件是真是假?李姓工作人员称,未对材料拆封。因为具体操办的是采购办的“徐主任”,他脱产下乡精准扶贫去了,具体情况需要向其咨询。


会不会追究瑞盛环境的责任?财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政府应该不会追责,这是个上市公司,应该由证监会处理。


澎湃新闻多次致电、短信“徐主任”,未获回复。


“我们想调查也没那个资格。”同日,大悟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张建华告诉澎湃新闻,建设局只是一个项目实施单位,无法判定瑞盛环境是否造假。


张建华表示,招标时有专家评审。接到投诉后,建设局曾派负责法务的张姓工作人员到东旭蓝天核实该公司举报依据,后财政局介入调查,建设局就没再跟进。


她表示,这个项目的前期工程进度排孝感市第一,因为被投诉已经排到了最后一名,“现在压力非常大”,所以废标后马上就再次招标。


“被废标的企业说了的,如果让东旭蓝天中标他们也会继续投诉,我们拖不起。”张建华表示,这一次不让联合体投标,是根据实际工作、领导、代理公司(的意愿),“联合体有他的好处和坏处,后期工程会出现很多问题,我们这有的联合体工程都停了”。


第一次招标的费用,工期的延误,投标公司投入的精力和资金,这些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张建华表示,第一次招标费政府也不是白出的,国信干了很多事。第二次招标,代理费是由中标方出。


“我们没有权利去调查材料的真伪,别人公司业绩造假跟我们没有关系,参与投标的企业愿赌服输。”建设局负责法务的张姓工作人员说。


大悟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县领导曾指示县公安局介入调查,不清楚调查结果。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刚认为,政府虽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但作为政府机关,有最基本的监督和审核义务。雷刚说,瑞盛环境作为上市公司,需要接受社会、股东、证监会的监督;作为招投标代理机构,国信作为专业的招投标代理,在资质和能力上很容易发现伪造,委托方和投标人极有可能串通一气。


至于是否构成犯罪,雷刚认为,还需相关监察部门启动监察机制进行调查,对涉嫌违法刑法第223条串标投标罪,要依法追责。政府机关面对投诉、面对分分钟就能查出的造假,迟迟不处理,是严重的不作为,渎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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