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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张连祥)





△刊发于《南京日报》2022年4月6日第5版,原标题为《向“死”而“生”——“探秘”南京破产法庭》。




化解不良债权1600亿元,妥善安置职工2万人。这是2021年全年,全市法院破产审判的“成绩单”。




南京“办理破产”指标获“标杆”称号。这是连续两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营商环境报告》给出的评价。




破产对企业而言是不是判“死刑”?破产怎么“破”?作为全国15个破产法庭之一,南京破产法庭如何服务优化南京的营商环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一场审判




“破产变‘破茧’,我们‘因祸得福’!”




破产变“破茧”,一家会展企业绝处逢生。注册在南京、连续多年中标境内外重点展会的江苏某展示交易公司,经历疫情影响、行业低谷和破产和解的“生存过山车”,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




该公司2001年成立,主业是为国内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提供服务,位列江苏省商务厅公布的11家展会资质服务供应商名录。




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自2020年起经营陷入困境。公司负责人介绍,当时手里尚有6个未完成的境外展会项目,共计服务60余家客户,大部分客户已全额支付展位费,公司也将相关费用支付给境外展会主办方,但合同一直无法履行,客户的退款要求也难以实现。




2021年初,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南京破产法庭经测算发现,如果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大部分参展商后续将无法参展,也无法申报财政补贴,债权清偿率仅有31.32%。显然,债权人的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




企业有没有“生”的价值,市场最有发言权。经调查,大部分付款企业仍有继续参展需求,破产管理人和企业在法院指导下,经反复修改拟定出了充分考量各方利益的破产和解方案,在表决会议上获全票通过。





△一起破产重整案件庭审现场。通讯员 徐高纯 摄




路走活了!该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江苏博世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姚彬表示,破产和解成功率“百里挑一”、能够达成100%通过的方案“十分罕见”,也就是说,该公司虽然资不抵债,但“市场选择了相信”,通过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同意给企业“喘息之机”。




“我们是‘因祸得福’。”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同期有十多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只有2家企业“大浪淘沙始见金”,以证明市场价值的方式获得存续,其余则是清算注销;同时,行业大洗牌之际,自身债权债务得到全面清理。短短7个月内,企业从被“破产清算”走到“破产和解”结案,从“濒死”走向“新生”。




这是南京破产法庭运用破产和解程序成功审结并全部执行完毕的首例案件。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指出,这场破产审判体现了南京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挽救功能,依法应对疫情不利影响,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一项探索




破产,并非“死路一条”




2022年2月23日,上市公司“永泰能源”发布公告,下属公司海则滩煤矿项目获国家发改委批准,总投资74.60亿元。就在两个多月前,“永泰能源”所属集团母公司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4家其他关联公司在南京破产法庭重整成功,各公司得以迅速恢复正常经营;全案历时163天,化解债务近600亿元。




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是大型民营企业集团,间接控制“永泰能源”“海德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近年来,集团发生整体债务风险,亟需“谋出路”——集团上市板块“永泰能源”先进行破产重整;随后,永泰公司作为集团核心控制企业,向南京破产法庭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该案承办人、南京破产法庭法官蒋伟介绍,经管理人申请、组织听证,法院裁定该集团破产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即破产程序中,5家公司资产负债被当做一个整体对待,资产合并,债权统一分类清偿。案件从确定重整方式、提交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获裁定生效,只用了85天。同时,该案自受理至最终结案,全程历时也仅163天。





△案件审理结束后,当事人送来锦旗表示感谢。通讯员 焦明明 摄




“永泰系”“中电系”“雨润系”……




南京破产法庭审结多个大型关联企业重整案,以破产审判的法治化路径,帮助多家上市公司稳定经营。




营商环境是企业全生命周期中所依赖的各种境况和条件,破产处于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末端环节。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有三种形式,分别为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可以有序转换。事实上,只有破产清算才是宣告企业“死亡”,其余两种方式致力于挽救企业,实现“向死而生”。




在以破产清算制度实现市场“腾笼换鸟”的同时,如何更好发挥破产制度的挽救功能,运用重整方式帮助困难企业“涅槃重生”,成为全国破产审判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




对此,南京破产法庭以探索创新交出“答卷”。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破产制度。2020年6月12日,南京破产法庭挂牌成立,这是全省首家揭牌成立的破产法庭。




市场经济下,企业“抱团”越发明显,关联企业、大型集团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一旦发生经营风险,是“合而为一”还是“区别对待”,直接关乎各个企业生死存亡和债权人、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南京破产法庭对国内外相关案例进行详细研究,结合南京实践,总结出了以资产分离困难为核心的法人人格混同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两项综合性裁量标准,强调“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的审慎、规范原则。





△破产审判暨破产管理业务培训班开班。通讯员 焦明明 摄




“对于那些仍具有再生希望和存续价值的企业,破产法通过重整制度加以挽救,促其浴火重生、避免破产,以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确保社会利益最大化,这是现代破产法的发展方向,也是近年来南京破产审判的探索重点。”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介绍说。




不久前,全省法院破产审判“成绩单”发布,2021年全年江苏法院累计化解不良债权2600多亿元。其中,南京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1500余件,化解不良债权1600亿元,妥善安置职工2万人。“高效的破产重整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经营能力,对于实现集团债务风险整体化解、提振市场信心有重要意义。”永泰科技公司融资总监崔晓旺表示。




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南京法院审理的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成功入选,指导全国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起陆续发布了178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破产的仅有3个。




一份经验




办理破产“优等生”的“标杆”之路




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营商环境报告》中,南京“办理破产”指标连续两年获“标杆”称号;




2件案例分别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及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在中国破产法论坛等国家级论坛上获奖21次;




在全国首创设立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破产管理人协会模式,推动建立全国首家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中心,指导发布了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行业惩戒规则、落地全国首个破产管理综合保险;




……




截至目前,全国成立了15家破产法庭,分别坐落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杭州、温州、济南、青岛、南京、苏州、厦门、成都、海口。




南京“办理破产”缘何成“标杆”?




“企业破产法可谓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律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妥适的退出通道,从而维持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秩序;此外,依靠市场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更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力毅认为,南京在全国创造性地打造了破产审判“一庭三会”的全方位、体系化发展格局,在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府院联动机制完善、跨境破产实践推进等领域都形成特色。





△南京探索建立了全省首个市级层面的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并已实现市区两级全覆盖,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南京破产法庭审理的江苏舜天船舶破产清算案程序及管理人身份获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可,成为全国首例新加坡认可我国破产主程序及破产管理人身份的破产案件,“一带一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首次破冰。




“永泰”破产重整案从裁定破产方式到重整计划高票通过仅用了短短85天。负责该案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超表示,案件办理的“高效”极大获益于南京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往,房产、车辆、土地、税收、金融机构等都要求出示专门的调查令,一个案子下来,法院要开出几十份、上百份调查令。但近年来,我们在南京的履职十分顺畅。”张超表示。




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说,从个案协调到机制配套,南京探索建立了全省首个市级层面的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并已实现市区两级全覆盖,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目前,破产管理人持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即可便利地实现接管、调查、管理破产企业财产,无需法院另行出具法律文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税务局召开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通讯员 焦明明 摄




成立以来,南京破产法庭推动建立全省范围内首个企业破产处置市级协调联动机制,其中与市税务局联合制定的破产涉税文件,在破产涉税领域取得“破冰”性进展,多项内容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具有领先性,有效破解了长期困扰的突出问题。




此外,“南京破产法庭” “破产法学研究会、破产管理人协会、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的“一庭三会”专业化发展格局逐步建立,专业化的破产审判团队和管理人队伍不断扩充。




众多机制保障下,南京破产案件繁简分流不断推进:简易案件审理“提速”明显,2021年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简易审适用比例57.1%,平均结案周期103.4天;“繁案”的审判效率也逐年提升。近日,该项举措入选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百问百答》,作为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经验推广。




市场经济大浪淘沙,破产审判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既是一种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企业拯救机制。南京破产审判有着全国率先起步、多年探索的积累,也发挥了促进市场“吐故纳新”的重要作用。在《企业破产法》酝酿大修的当下,南京破产审判的诸多探索将为日后法律的完善提供宝贵“南京经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志坚指出,沿着市场化、法治化的路径,南京法院将不断创新破产审判模式,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益,健全破产保障机制,持续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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