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解析(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理解与适用)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应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应某英就职于公司;同年11月13日,应某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胡某冬转账260000元。同日,公司向应某英出具了收款收据,该份收据品名及规格一栏记载“认购某旗舰店股份”,数量为200股,单价为1300元,总金额为260000元。


2019年6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公司营业执照。2020年9月15日,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张某杰、胡某冬,负责人为张某杰。


应某英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归还应某英认股款2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胡某冬、张某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结果】


判决:一、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应某英返还认股款2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胡某冬、张某杰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公司对应某英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例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应某英投资款260000元;胡某冬、张某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应某英投资款260000元?


2.胡某冬、张某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