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债务重组三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列有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


1、从经济实质上看,以物抵债可分为两笔业务,一是债务方向债权方销售实物,以销售所得偿还所欠债务;二是债权方自债务方收取款项,以收取的款项购买实物。


如,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234万元,现用其生产的一批产品(17%)抵偿,相当于:(1)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取得234万元的收入,然后偿付所欠乙公司债务;(2)乙公司收取234万元款项,再去购买甲公司的产品。


2、站在债务方的角度看,抵债货物发出时,其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应确认应纳税额或销项税额。


上例中,甲公司属于销售货物,应确认销项税额为:234÷(1 17%)×17%=34万元。


这个34万元对乙公司来讲属于进项税额,乙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自销项税额中抵扣。



3、站在债权方的角度看,如果它在债权债务关系建立时未发生纳税义务,收到抵债的实物时候,它的纳税义务即发生,也应确认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上例中,假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时,未收款、未开票、也没有到达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从而前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那么它在收到甲公司抵债的货物时候,发生纳税义务,需要确认销项税额为:234÷(1 11%)×11%=23.19万元的销项税额。


这个23.19万元对甲公司来讲属于进项税额,甲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自抵扣。


4、从发票开具的角度看,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品名为货物,金额200万元,税额34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品名为建筑服务,金额210.81万元,税额23.19万元。


5、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以物抵债需要注意两种模式:


(1)债权人没有作出让步的,也就是抵债实物的含税公允价值与债权的账面价值相等,债权人属于特殊的销售行为,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债务人不确认损益。


上例中,甲公司处理: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34万元


假定产品成本为180万元,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80万元


取得乙公司开具的专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23.19万元


贷:相关资产 23.19万元


乙公司处理:


借:原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34万元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34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3.19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23.19万元


(2)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属于债务重组,除上述处理外,债权方应当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务方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假定上例中,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为333万元,其余条件不变,税务机关认可货物的含税公允价值为234万元。


甲公司处理: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3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34万元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99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


贷:相关资产 (


乙公司处理:


借:原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34万元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99万元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333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