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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视频公司法(经济法公司法讲解视频)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公司设立责任。


公司设立责任


公司设立责任主要是指出资人在出资设立公司时,出资人可能会出现未尽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两种情况。


一、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是指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既包括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也包括《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等出资不实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任范围:本 息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2.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与抗辩


(1)补足责任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抽逃出资,是指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的资金暗中撤回,却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违法行为。抽逃出资的方式: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包括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


抽逃出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条之规定,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责任独立的特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和显著特征。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一种侵权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公司的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所以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学习了上面的知识点,一起来做做题吧!


【例题•多选题】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中,构成抽逃出资的有( )。


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拿回家


D.三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行为;(2)选项B: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3)选项D: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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