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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1987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一、退役士兵在下岗失业期间的社保怎样接续


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交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退役士兵下岗失业后,政府能够帮助解决再就业吗?


对于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文件规定,对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要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三、退役后生活困难,政府能否解决基本生活


所有符合政策规定包括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在内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范围,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转业志愿兵或士官能否回复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部分转业志愿兵或士官要求恢复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实为要求恢复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


固定工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的一种行政性劳动用工制度,是指劳动者经国家计划安排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随着我国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制度的法律地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均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制度已不复存在。



五、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能否重新选择安排工作


为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一系列安置政策法规。特别是1993年以来,为适应国家和军队的改革发展,国务院、中央军委适时调整了安置政策:适应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后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拓宽安置渠道,“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为解决安置就业难的问题,提出“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出台了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不论是安排岗位就业还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均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已办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重新安排工作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政策。



六、2011年前退役的农村籍士兵能否享受与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2011年安置制度改革前,退役士兵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采取城乡有别的安置办法,这符合当时我国城乡二元治理体制的实际。2011年前退役的农村籍士兵要求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待遇的诉求,不符合国家政策。


国家对农村籍退役士兵十分关心,从2011年开始,对年满60岁的农村籍老义务兵发放生活补助,并不断提高标准。下一步,将继续加大保障力度,体现对他们的优待照顾。


今天的这六个问题,不知是否能够帮到大家,不尽完善之处,请大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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